《控 告》
控告人: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法 人:张俊国
被控告人: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 汤红宇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如下:
2011年1月3日凌晨2点 江苏南通红枫丽莱公司遭南通市约80名黑社会袭击。8人被打(其中一名武警战士和一名工人重伤住院)砸毁公司房屋、文件、账目、证照、磁盘、机械设备及财物等,丢失的现金及财物各种损失约6218880.00元。公安机关2011.1.6日立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2012年2月港闸公安分局起诉到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2012年2月22日港闸区检察院以损失4260.00元,3人以上犯罪起诉到法院,这远远背离了事实。2012年4月6日法院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庭,4月10日受害人才得知,因此控告理由如下:
1、被罪犯摧毁的财物无法评估,只评估4260.00元损失。但卷中已经有的评估报告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列为损失。例如:
捣毁了控告人租赁南通八建集团公司的两层小楼69.42平方米;捣毁了被告人修建八建集团的133.34平方米房屋;、捣毁了控告人在南通八建集团公司厂区内自建的房屋120.57平方米。各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房屋损失至少是544062.73元。其中,各犯罪嫌疑人单独给控告人造成的房产损失就达278998.78元。(评估报告没有评估的损失及人员伤害损失都没算)。
2.卷中有的人身损害等费用港闸区唐闸派出所及拆迁公司已垫付91000.00元。
3.检察官没有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没有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扣押、收缴各犯罪嫌疑人等实施犯罪的工具——两台平板车和两台挖掘机;
4. 对公安机关做的打伤人员鉴定结果轻微伤与医院结论不同没有核查。
5. 对控告人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犯罪嫌疑人有60多人,可卷中只有13人的笔录。检察官为什么不过问?只有3个组织人是犯罪嫌疑人,参与者(打砸抢的)就不是了吗?
由于检察官的责任,造成“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以以上条款构成了检察官汤红宇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渎职的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汤宏宇检察官尽快更正违法行为。从法院调回刑事起诉状,各事项核实后重新起诉。
控告人的请求;
1. 追究港闸区检察院检察官汤宏宇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2. 调回检察院送交法院原起诉状,重新起诉做到不遗漏任何犯罪嫌疑人,不遗漏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追查调取控告人的评估报告。追查幕后指使非法暴力拆迁者,及雇佣者。
3. 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扣押、收缴各犯罪嫌疑人等实施犯罪的工具——两台平板车和两台挖掘机;
4. 要求对控告人给予司法援助及保护,严防公、检、法的打击报复
因此,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请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各媒体给予关注。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
控告人:南通红枫丽萊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张俊国
联系电话:15996695018
20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