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你们好!
我叫罗彦超,是沈阳第一监狱79年企业改监狱时首批看守民警,因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对上级充满殷切期望和信赖,依据中央各部委有关“民警改干”文件,进行维权。个别官老爷视依法维权为影响其政绩的不稳定因素,他们恶意败坏党的名声,损毁政府形象,侵害百姓权益。
2009年9月28日表达对祖国“60年大庆”的心情,我在沈阳市家中,即兴编写了 “举国同乐60庆,气球升空飞纸鹤;阅兵大典送贺礼,锦涛一定能欢喜”的短信,发给了单位同志,却被个别领导借题发挥,采取卑鄙龌龊的手段,栽赃陷害,我根本没进京的情况下,捏造我在北京闹访,扬言:“放气球,撒传单,携带汽油,制造事端,威胁政府部门…..”指令公安机关对我实施强制措施。2009年9月29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抓捕后刑讯逼供,刑事拘留,后因查无实据,改行政拘留。
办案人员谢顺清,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规定,对我拷打逼供、枷戴戒具手铐背扣,一人办案,一人取证,见卷宗笔录签名和证人邹阳证明(请调阅审讯视频)。卷宗漏洞百出,案件受理登记明确记载:移交案件。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第121条;“移交案件不需要传唤手续,只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因由。”我已被强制抓捕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却煞费心机,编造传唤证,掩盖留置盘查违法超时。办案过程中,在个别领导“先关押、后取证”的授意下,故意藏匿、销毁对其不利的录音录像证据,拒不提供审讯视频。存在超期羁押问题,卷宗询问笔录,时间为2009年9月29日,案件受理是29日,2009年10月10日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扣押当事人相关材料和79年民警集体照,不制作扣押单,至今也不返还。
公安机关无中生有、指鹿为马,刻意歪曲事实真相,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虚拟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刑事拘留,以期达到杀一儆百、打压维权之目的。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法院的信赖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信,我向法院提请了行政诉讼。孰料,一、二审法官,置事实而不顾,面对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案件和明睁眼露的事实,两审法官昧着良心,沆瀣一气。对警察非常规办案的违法行为、刑讯逼供、卷宗内所存在的大量疑点,证人邹阳的当庭作证……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公然包庇,枉法裁断,支持和助长办案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2010年4月22日,下午13点47分。女公安局长姜xx接谈时对我说:“老罗你扰乱首都治安秩序,引起北京警方高度警觉和恐慌。”我据理力争说:“我没进京,怎能扰乱北京社会秩序?又怎能引起北京社会恐慌,何来首都警方高度警觉一说?”女局长理屈词穷,就以手指灯,推测定案,开始说胡话:“老罗冲‘灯‘说话,你就是想破坏60年国庆大典,你净和谁串联上访的?”真是可笑之极!同时又心虚的说:“法院都维持了,说明我们没有错,你要告就告法院”。
2011年12月12日22时许,我被北海派出所冷立冬所长以解决问题为由,诱骗到派出所,在没有传唤、不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留置盘问24小时之久,不准休息睡觉,进行非法搜身,连夜轮番审讯逼供等,致我心脏病突发。120急救车到场时(请查120记录),依然体罚,不准休息,继续逼供。请问:什么重大案件,不顾公民生命安危和身心健康,非要连夜轮番审讯?直至被逼迫签写不再揭发公安机关错误行为和不上网披露事实真相后,才肯在14日凌晨放我回家。(见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1年12月13日3时30分至2011年12月13日4时30分;询问地点:北海派出所,询问人:陈柏群、孙建军、庄海波,工作单位:治安专案大队;被询问人:罗彦超……以下省略)。2011年12月13日,一群警察再一次到我父母家强行搜查,依然无任何违法证据。两次搜查未向两位老人出示任何法律文书。2012年两会期间,派出所明知我不会进京上访,仍然多次到我父母家和女儿家骚扰、盘问恫吓,并对探望老人的亲朋,犹如犯属般盘查,吓得儿子儿媳们不敢前来看护老人。母亲禁不住惊吓,不能进食,大小便失禁,夜间经常噩梦哭醒。最终,惊恐过度,于2012年3月14日,含愤离世。遭此噩变,84岁的老父常常以泪洗面,喃喃自语:谁在造孽?
我歌颂党和政府何罪之有?况且,身在沈阳与千里之外的天安门大阅兵,又有何干?为此,我向中院及各级领导进行控诉,行政行为,坚持错误不改,政治办案,害人不浅。恳请重视,伸张正义,主持公正,还我清白!同时,责令公安机关改正错误,赔礼道歉,停止对我及家人的伤害。
联系电话:13889161642。
控诉人:罗彦超
20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