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炳宜,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西峰寺23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长辛店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公路街27号,法人代表赵东厚,主任。
上诉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丰台区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376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初审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以开大庭的方式公开审理本案。
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实施犯罪的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西峰寺227号、228号,此房产牌号由上个世纪50年代西峰寺14号变更为170号又变更而来)为上诉人之私产。
此房产系上诉人于1993年4月17日经中间人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从公民程德贵手中买下,当时的《购房协议》和《土地房产所有证》清楚地载明了该房产的四至为:东至连步云(注:此乃人名)、西至道、南至徐松如(注:此乃人名)、北至米昆(注:此乃人名)。
1966年是值文化大革命打砸抢高峰,被上诉人前身,即当时的房管所的红卫兵造反派,乘乱将程德贵扫地出门,房产即由他们霸占。随着红卫兵运动退出历史舞台,当时的房管所接收了红卫兵造反派打劫来的房产,并于1972年10月在院内建房7间,还毁坏院墙另起了一扇门。
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被上诉人的前身坚持顽固践踏当时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发布。其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所有权”、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对抗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法[1986]第6号。第(三)条 “‘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由现占用单位和现住户负责退还”)之规定。只将原来的五间房和部分院子返还给程德贵,而它们自建的7间房却不肯拆除,仍由它们出租谋利,继续霸占着原本属于程德贵的这七间房下的土地使用权。
好不容易熬到2010年10月,被上诉人主动排除妨害将这7间房屋拆除,上诉人自然而然地收回“土地房产所有证”法定属于上诉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被上诉人为了永久霸占十年浩劫它们抢夺现已属于上诉人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2月25日下午14时许,雇佣1-20名黑社会成员到上诉人家进行打砸犯罪,把上诉人年已60多岁人爱人打成轻微伤,院墙也被他们砸了一个大洞。被上诉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被监控录像完整的记录下来。
上诉人费尽周折,丰台法院终于2011年5月23日受理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
2012年5月28日,上诉人收到丰台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所作出的《初审判决》。
二、《初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初审判决》云:“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在产生矛盾时,本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但双方均未冷静处理,以致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贾炳宜受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本院确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并以此确定损失的赔付数额(见《初审判决》第5页最后一段1-4行)。”
而监控录像显示,《初审判决》的认为与事实完全不符。
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到:
1) 2011年2月24日14点53分,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高华军(即录像中的那个女人)就带领几个身份不明的人(特征明显的有一人穿短大衣,一人光头)在上诉人房产门前查看地形,并且谋划到15点01分才离开。
2) 第二天,即2月25日13点40分,先由被上诉人四名工作人员在上诉人家胡同南口迎候前一天来的那伙不明身份人。
3) 25日14点18分,前一天那个穿短大衣的人领着1-20名壮汉(前一天的光头者也在其中),其中有的人拿着洋镐、铁锤来到我家院墙前指指点点、比比划划,正在门口的上诉人爱人见此况,即时用手机报警并上前与之理论,然后这伙人又回到了胡同南口。
4)25日14点42分,据现场走路不过十分钟的属地派出所两名警察终于露了面。
5)25日14点49分,正当警察仍然向上诉人爱人了解情况时,那伙身份不明的人突然返回,其中两人上前便挥捶砸墙。警察及时上前予以了制止。后这伙人在警察的要求下离开。
当时警察明确告诉这伙人,上诉人有此处房产的原始《土地房产所有证》,你们有异议须通过法院裁判解决,在此之前不得强制拆墙、毁墙。在警察的劝阻、警告下,这伙人唯命是听的离开。
6)25日14点58分,警察走了。
7)25日15点08分,这伙人在警察走后十分钟跑着回来,上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开始毁墙。此时上诉人和家人只是不停地打电话报警,并没有上前阻拦。直到15点14分04秒,这伙人已经把墙砸了一个大洞,上诉人才从自家院内钻洞而出,站在墙洞前阻止他们继续犯罪,不想他们却上来三四个壮小伙子,把时年已经62岁的上诉人打倒在地(时间不过12秒),其他人继续毁墙。15点14分35秒,他们又上来几个人把昏迷不醒上诉人拖到他们设置的人墙之外不管不理,他们中一个穿白衣的人用后脚跟还狠狠地蹬了上诉人一脚。
8)25日15点24分,这伙人接到报信向胡同南口逃窜。
9)25日15点27分,警察“及时”出了现场。
以上录像清楚地显示,“原告(即上诉人,下同)、被告(即被上诉人,下同)在产生矛盾时(注:此为《初审判决》语),原告每次处理的都非常冷静,每次都及时地报了警。而被告却是专门为了制造事端有备而来,特别是在警察对其劝阻、警告之后,刻意避开警察而对上诉人实施犯罪,并致上诉人受到轻微伤,家庭财产受到损失。因此《初审判决》认为双方均未冷静处理,以致发生肢体冲突与事实严重不符,确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初审判决》无疑是在充当着被上诉人这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角色,故强烈要求二审法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迎接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的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
此致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上诉人:贾炳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
1.(2011)丰民初字第13786号民事判决一份。
2.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联系电话:13693275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