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访民熊凤莲起诉福州市劳教委、控诉劳教制度


(为了维稳,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单位秩序等已经成为当局残害访民的口袋罪)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熊凤莲,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涧田村114号。

被告: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地址:

原告不服被告榕劳决字(2012)第01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特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一、要求撤销被告榕劳决字(2012)第01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二、要求立即解除对原告劳教决定,恢复原告人身自由;

三、依法赔偿原告人身自由经济损失(按每天162.65元乘以实际关押天数);

四、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性质实质是地方政府官官相护,层层包庇制造冤假错案的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讯逼供、笔录、指纹造假,裁赃陷害的严重司法腐败案,恶意打击报复。必须引起上级领导重视,坚决纠正,还我自由!解除劳教,撤销劳教决定,并依法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才能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造成更为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二、案件简介:
2007年9月21日晚,晋安区公安分局新店派出所民警王峰怀疑我赌博,对我刑讯逼供,怕我带伤出去会去告他们,要违法拘留15天,就增添赌资、伪造笔录、代替签名、按手印。串通武警医院医生和司法鉴定部门做假鉴定。给我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致严重后遗症,更造成我精神上巨大痛苦。

我坚持控告、举报、投诉,一直无济于事。官逼民访,不得不访!我才不得不走上逐级依法信访的道路。这是受国务院《信访条例》保护的合法、正当之举!

地方政府不认真反省自己的严重违法侵权行为,反而恼羞成怒,一再利用权力权势打击报复,截访!抓访!镇访!2009年3月,2010年7月,2011年10月,2012年2月27日,我每次赴京上访,都被官方违法对抗国家《信访条例》被抓回,并施以打击报复。2012年3月12日,被告对我作出劳决字(2012)第016号劳动教养一年决定。

这是黑白巅倒,是非不分,严重违法侵权行政行为!我强烈抗议!

三、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不能成立,必须坚决撤销!
所谓违法犯罪经历,完全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强加莫须有罪名,实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强盗逻辑!

所谓2009年3月违法行为。我仅仅途经天安门,北京警方违法截访,发给一纸《训诫书》,全文都是法律法规条文,没有一个字指控我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也就不能证明我存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训诫书》根本不足为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谓2010年7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新店派出所警告。事实经过是我到派出所反映情况,控告民警违法行为,这完全是正常行为。派出所工作始终正常进行。如果,派出所日常接待群众来访,群众就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这不是荒唐透顶吗?

所谓2011年10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且不说,我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即使有,也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处罚过。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不能重复处罚。所以,劳教决定是严重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撤销。更何况,福州警方没有管辖权!程序严重违法!

关于2012年2月27日中午行为,我仅仅是要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路过朝外大街,看见路边很多人,就上前围观。被北京警方带走,送久敬庄信访集中营关押至28日,以后被北京黑保安严重违法关押在都鑫园招待所黑牢关3天。3月1日,被控告对象将我押回福州,拘留10天后又转为劳教1年。

2012年2月27日,我始终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恰恰相反,是官方严重违反《宪法》,严重违反《刑法》,严重违法侵权,侵害我的人身自由权,黑保安将我关押于黑牢房,违法拘留10天,违法劳教1年都是严重违法行政行为。

指控我在北京朝外大街扔上访材料,跪地喊冤行为。北京警方出具的《训诫书》,根据不能证明,不具有证据力!证据严重不足!所谓视频与工作说明,也都根本没有证明我在北京存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成立!

即使我有某些举动,但也根本不构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2012年2月27日,我人在北京,福州警方没有管辖权,被告严重程序违法。劳教决定不能成立,必须撤销!

如果,我在北京存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权在北京,劳教权在北京,不是福州。福州无权处罚。所谓,由户籍地管辖更合适的狡辩不能成立。因为所强加的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罪,必须是行为发生地管辖。这是法律规定。

总之,无论是被告还是法院,都不应成为官僚司法腐败的工具、打手、帮凶、走狗!希望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劳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予以撤销,立即解除劳教,还我自由!

此致
晋安区法院

原告:熊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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