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老兵“八一”前发出强烈要求:为腾兴球平反,落实安置政策


(2012-7-24)权利运动发布:
湖南省益阳市参战退役军人滕兴球因当地政府未按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落实退役军人生活待遇等问题而进行正当维权,于2008年分别参与了益阳市劳动局与湖南省委的集体上访,于2009年4月被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抓捕,并遭国保人员多次毒打。通过几个月收集“证据”后,最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后在各战友的大力声援下,又改为“判三缓五”,于2010年4月勉强把人放了。人虽是得到了暂时的自由,但因一年的狱中摧残,且无数次地遭到毒打,现身体健康状况已大打折扣,而当地政府却熟视无睹、毫不关心,把我们的战友象狗一样地看待,我们对此极为愤慨。

今天,我们代表湖南省全体退役军人强烈要求省委、省政府督促益阳市给我们的战友平反,并给予合理的赔偿,且在生活等方面给予人性化的照顾。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求省委、省政府切实解决好我们退役军人的生活、住房等困难,有政策的按照政策落实解决,没有政策的按照人性化管理原则予以解决,我们不希望益阳市公安制造的滕兴球事件继续在潇湘大地上蔓延。

湖南省全体参战老兵、军转志愿兵

腾兴球电话:18607377461。
张志光电话:15898447175、18073730538。

——滕兴球对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书后的不服的几点理由

我(滕兴球)针对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15日《(2010)益法刑一终字第12号》的判决始终不服,一直在向上级人大和法院提起申诉,2012年6月19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2)益法刑复申字第5号——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本人认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就关于申诉理由,作以下进一步说明:

—、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上看,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细致的查看(2009)赫刑初字第509号和(2010)益法刑字第12号两个判决书;同时也没有按照申诉的程序再一次走访或者调查当时的证人证词;更没有尊重当时的事实,完全是在想当然的思维下作出的驳回。

二、无论是(2009)赫刑初字第509号还是(2010)益法刑一终字第12号对于我本人(滕兴球)的判决,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而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2008年10月8日在益阳市劳动局上访和2008年12月10日在湖南省委两次上访,公诉机关的举证,都是何德辉等主要策划和组织,两次上访本人(滕兴球)都是以接访代表的身份出现,无论从哪个方面讲,接访代表与组织策划是有根本区别的,按访代表是有序上访的正常举措。而判决书确认了我是积极参加者的从属关系,就不能按照主要组织者给予论处,这显然是判决上的最大错误。如果说我是主犯,那么请问从犯是谁?如果说我是积极参加者,罪有所得,那么请问主犯何在?是如何处置的?如果上述都没有,那么益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我个人有期徒刑法理何在?为什么数以百计的人上访却只有我一人犯法?是否可以确认为是执法机关某些人的个人意思?或者是某些人的有意打击?或者是权高于法的具体体现?

三、两次上访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益阳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家政策,广大军转志愿兵同志们的诉求却是合理的,合法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只允许政府不作为,不按照政策和相关规定办事,是造成广大军转志愿兵上访维权的根源所在,益阳市人社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涉军下岗失业,促进再就业,帮助自主创业和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典型的渎职行为,而益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却并且没因此而追究其领导或者负责人的责任,相反却绝对不允许广大志愿兵同志们依法维权,这一作法是更加助涨了权力机关的渎职和不作为行为,是腐败的帮凶,是利用维稳政策保护不正之风,打击上访的重要佐证。这种作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相反更加制造了问题。

四、我的本次申诉是经过全国人大法制委信访办责成解决的事,而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我时有过明确的答复,要求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复查,妥善处理。可是事实上是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组织调查和复核,完全是一付拒人门外的嘴脸。

综上所述,无论是赫山法院还是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是根本不考虑到志愿兵的正当上访请求;二是举证不足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显示,不按照国家法律办事;三法院不是为解决问题而是专为打击军人上访而工作,是典型的为市人社局不作为保驾护航;四是违背和谐社会建设的本意,有意制造更多更大的涉军上访矛盾;五是不尊重事实和国家法律,有肆意乱判之嫌。而且当本人上访全国人大以后,仍然坚持已见,完全是一付不屑一顾缈视国家法律和信访的行为。所以本人对此不服,决意继续上访和申诉直到按照国家法律解决为止。

此致: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人权活动者紧急热线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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