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化平 身份证号:510102196609066591
2012年6月23日,邵阳市国保非法扣留我临时存放在友人刘珍球处、并委托刘珍球转交我长侄李仁杰的物品与文件。
其中,文件包括:
用A4纸打印并签名的《挪威森林公开声明书》文件;
用A4纸打印并签名的致贺国强书记的《公民权利要求书》;
寄给公安部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特快专递回执件与收据;
寄给律师与友人的授权法律文书的特快专递回执件与收据;
三张A4纸——我已签字按手印,是空白的,原计划交给我侄儿李仁杰,以便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及办理其他事项。
邵阳国保非法扣留上述文件之后,拒绝归还给所有人李化平。迄今为止,交涉无果。
李化平在此公开声明:
一、迄今为止,本人没有任何债务在身,若有人以借条向我索债,均推定为文件扣留人及扣留人所在工作单位所为;若有其他为我所不认可的有我‘签字’的文本,亦推定为文件扣留人及扣留人所在工作单位所为。
二,邵阳国保非法扣留上述文件之行为而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文件扣留人及扣留人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无限连带法律责任;本人通过发表本公开声明持续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委托肖国珍律师、林洪楠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可采取任何法律手段,为我主张前述权利。
李化平
2012年7月3日
附:
附件一:邵阳新邵刘珍球的收据影印件;
附件二:邵阳新邵国保个人写给刘珍球的扣押单影印件。本清单没有加盖当地国保的公章。曾碧空个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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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此事件,我已经在6月25日发表在海内外的文章《我不能停留,也不能唤她同行:邵阳寻友记》后记里提及。
时至今日(2012年7月18日)才正式公开发布这个声明,是我一直希望邵阳国保归还这些被非法扣留的文件。可邵阳国宝竟然说:“叫我用石头去打天”。呵呵,以赵鲁湘为首的邵阳国宝无法无天习惯了,什么事干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