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才芳诉宜兴市人民政府违法拆迁案明下午在无锡市中院谈话


(2012-7-1)权利运动发布:
日前,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被强拆人万才芳诉宜兴市人民政府违法强拆一案的上诉已获无锡市中级法院受理。在无锡市中院的受理通知书中另又通知,称7月2日行为15点30分是谈话时间,地点为中院的第十三法庭。当事人万才芳感到莫名其妙,此次法庭为何在尚未开庭审理前要约谈话?

为了弄清楚情况,万才芳按照上诉受理通知书上留下的联系电话致电主审法官,结果语音提示被告知该号码不存在。再经过向114查询,终于联系上了书记员庄绪龙。万才芳请教了书记员庄绪龙:庭前谈话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就是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公开开庭审理)?庄绪龙明确答复:谈话只是了解一下情况,不是书面审理。庄绪龙还特别加了一句:你只要提出坚持开庭审理,法庭就不能对这个案子进行书面审理。

事实上,宜兴市法院作出的宜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完全是一个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枉法裁判!在一审中,被告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在铁的事实面前,根本无法对自己违法作出房屋强拆决定的违法行政行为自圆其说,最后法庭只能以“万才芳提起的行政诉讼受已生效判决羁束”为由,用恶意的枉法裁判为宜兴市人民政府解围。

在法律程序上,江苏省宜兴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所谓的万才芳的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生效判决羁束完全没有道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就同一行政行为进入诉讼,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通知其他同一行政行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且同一行政行为当事人又不知道,那么万才芳的诉权就不容剥夺!

在本案的实体上,万才芳房屋被强拆事件发生在2010年11月19日,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直到2011年3月11日才获得发改委的批准。由此可见,宜兴市建设局在开发商尚未取得房屋拆迁的前置条件情况下,就向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就存在严重违法,而作为《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授权的最终实施强制拆迁决定权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做到对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起码审查,就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显然应当为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明天正好是法官们刚刚过了七一党组织的生日,权利运动希望无锡市中级法院能够在自己组织生日后的第一天做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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