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究竟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流氓行为?人民法院驳回郑汝东的行政诉讼似乎给出了答案)
(郑汝东再次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申诉)
(2012/8/21)权利运动发布:
小日本在中国人就二战时期“慰安妇”和“劳工”事件提起诉讼后,对其犯下的累累罪行拒不认账,均以“国家无答责”为由拒绝检讨和赔偿。无独有偶,受党绝对领导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政府犯下的不法行为居然也以类似于“国家无答责”的流氓态度,拒绝受理平民百姓的行政诉讼,剥夺民众的诉讼权利。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的郑汝东先生,其房屋在区政府下达强拆令后被夷为平地,郑先生将区政府的不法行为告到指定的北塘区法院,被以“政府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上诉到无锡市中院,再被驳回;申诉到江苏省高院,被告知回无锡中院处理。
面对耍无赖的无锡市中级法院,郑汝东又于近日再次向江苏省高院邮寄申诉状,请求省高院依法受理立案。在现有的体制下,江苏省高院会依法维护郑汝东的诉权吗?
附《行 政 申
诉 书》
申诉人:郑汝东,男,无锡市南长区清二范巷16西-1号居民。联系电话:15006172940。
申诉事项:
申诉人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锡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向贵院提起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25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无锡市中房拆迁公司受南长区建设局委托,依据无锡市发改委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的锡发改资(2007)第8号《关于南长区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立项》的批复、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的363号规范性文件等,联合向申诉人地块居民公告《拆迁通知书》【见证据1】。
2007年11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对申诉人作出(2007)锡拆办裁第12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见证据2】。
2008年3月31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作出南政发(2008)38号《关于清二范巷16西-1郑汝东(户)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见证据3】。
2008年4月14日凌晨三点左右,由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的行政执法队突然将申诉人一家4口强行从被窝里拖出,并被关押在绿色广场大酒店,房屋被夷为平地。
2008年4月28日,申诉人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起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7月1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锡行辖字第00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郑汝东、毛丽萍(夫妻关系)诉无锡市南长区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裁定移交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8年9月19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请示上级法院”为由,作出(2008)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
2009年3月20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北行初字第9号恢复审理通知书,裁定恢复审理。
2009年3月20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的(2008)38号《行政强拆决定》并没有改变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07)第125号《裁定书》所确定郑汝东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也未给郑汝东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郑汝东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08)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郑汝东、毛丽萍的行政起诉。
2009年3月23日,原告郑汝东、毛丽萍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5月2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1)项规定,作出(2009)锡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郑汝东、毛丽萍的上诉请求。
2009年7月22日,申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无锡市发改委申请公开《拆迁通知书》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结果无锡市发改委只能提供2007年1月17日作出的锡发改资(2007)第8号《关于南长区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立项》的批复【见证据4】。换句话说,该建设项目在申诉人房屋被行政强拆时还处于立项状态,并没有获得批准。
依据以上事实,申诉人认为在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还没有获得无锡市发改委的正式批准之前,无锡市南长区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房屋拆迁人显然于法无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无锡市南长区城乡建设局对申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裁决申请、并作出的裁决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依据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案卷号为1734的《公证受理通知单》【见证据5】和江苏无锡崇宁律师事务所(2008)锡崇律见字第001号《律师见证书》【见证据6】证实,申诉人的房屋遭到非法强拆都源自于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38号《行政强拆决定》。故此,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申诉人认为,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的(2008)38号《行政强拆决定》并没有改变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07)第125号《裁定书》所确定郑汝东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也未给郑汝东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郑汝东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行政起诉和行政上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
此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诉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证据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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