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发生于2007年8月14号深夜潘雪昌在依法抗暴维权致行凶暴徒颜志兵死亡(以下简称8.14案件)而产生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潘雪昌抗暴维权纪实
2007年8月14日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金家村委书记陈卫国经与潘雪昌事先联系,于2007年8月14日下午4点左右,陈卫国与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公室副主任金文国陪同常州市鑫鹏拆迁公司(下简称鑫鹏公司)人员吴国峰(拆迁地块负责人)、蒋国平、许官保、叶裕良等人到潘雪昌家,就潘雪昌位于金家村委坝尖村17号房屋拆迁补偿进行协商谈判。
鑫鹏公司一行人员一如以往,既没有向潘雪昌出示拆迁许可证,也没有按规定持证上岗。鑫鹏公司提出潘雪昌的房屋只能按照每平米275元计算,所以其500平米左右独门独院房屋只能得到120平米套房的实物补偿,另外可以按照优惠价格购买一套120平米的安置房。潘雪昌认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产权交换,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协商至下午5点左右下班时间,陈卫国和金文国离开。此时,鑫鹏公司的人露出了强迫交易的本质,其中蒋国平说:“你(潘雪昌)今天如果不按照我们的补偿方案签订拆迁协议,我们是要蛰(采取暴力的意思)你的”。但潘雪昌没有屈服于恐吓,此时,潘雪昌的兄弟也已陆续下班回家,因担心潘雪昌吃亏而来到潘雪昌的家门口(因为该地块拆迁已经出了两条人命)。
下午7点钟,鑫鹏公司的曹伟松(拆迁地块另一负责人)送来了颜志兵、张小李、张友银等一批来自溧水县的雇佣人员,由于他们不懂常州方言,也不会说常州方言,所以自始至终没有发出与拆迁补偿有关的声音,他们只是按照吴国峰和蒋国平的要求对潘雪昌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当然他们更没有(也不可能)按照从业人员规定持证上岗。曹伟松将这一批人员送到后就驾车离去,后来还陆续给鑫鹏公司的人送水和食物。
潘雪昌见鑫鹏公司突然增加一批过去从未见过的、专门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外地人后,分别于17点27、19点11分两次打电话给金家村委书记陈卫国,表明晚上拒绝协商拆迁事宜,要求其将鑫鹏公司的人员带离。金家坝尖村委书记对潘雪昌的第一次求助没有给予回应,鑫鹏公司的雇佣人员对潘雪昌继续语言恐吓。
潘雪昌在感受到威胁后,于晚上7点33分向110报警求助,潘雪昌在110警察到现场后,要求警察将有暴力倾向鑫鹏公司人员带离。然而,出警的警察只是要求鑫鹏公司人员保持克制、双方好好地协商后就离去了。
第一次110警察离开后,鑫鹏公司的雇佣人员更是肆无忌惮对潘雪昌进行恐吓,甚至时时出现身体侵害行为。潘雪昌只得于晚上8点40分再一次向110警察报警求助,警察到达现场后,潘雪昌表示自己身体还在康复时期需要休息,晚上不再协商拆迁事宜,可以在第二天的上班时间到村委会继续进行拆迁协商。匪夷所思的是出警的警察仍然拒绝潘雪昌合情合理的将鑫鹏公司的人员带离的要求,而是再一次要求双方继续谈判协商。
看到110如此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袒护和不作为,鑫鹏公司雇佣的人员开始了更为恶劣的流氓滋事行为,这些从外地雇佣来的人员趁着当时昏暗现场,故意靠向潘雪昌放暑假在家的女儿的身体,潘雪昌女儿只能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水果刀进行防卫(见刑事判决书)。此时,潘雪昌为了更加有效地吓阻鑫鹏公司雇佣人员的不法侵害,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放在口袋里,并且故意露出一截让鑫鹏公司的雇佣人员看到。
鑫鹏公司负责该地块拆迁的负责人吴国峰见潘雪昌坚持依法维权,在恐怖威胁面前不肯就范,于是在晚上10点钟用车运送了谈刚、段振雄、毛繁荣等第三批人员到潘雪昌家门前,而自己却驾车离去。 当鑫鹏公司的第三批人员到达后,潘雪昌家大门前的水泥场地上已经聚集了大量的鑫鹏公司雇佣人员,而潘雪昌的家因该地块已经大面积拆迁而处于孤立状态,没有邻居守望。潘雪昌只能于晚上10点30分第五次向110报警求助,可怜潘雪昌以及家人在鑫鹏公司雇佣人员的挟持下焦虑而绝望等待……,令人难以置信的是110在接到潘雪昌如此紧急求助的报警电话后竟然一直没有出警! 潘雪昌和家人在焦虑恐惧中企盼着救助,时间在煎熬中进入了深夜11点20分,潘雪昌在再一次严词拒绝了鑫鹏公司雇佣人员提出的、不到市场价格十分之一的、近乎抢劫的拆迁补偿方案后,径自回房间休息。
鑫鹏公司的蒋国平见潘雪昌要进房屋休息,立即指使一干雇佣人员:“给我上,(你们)打伤了算工伤”。潘雪昌的大哥潘雪民正好在潘雪昌的门口位置,见鑫鹏公司的一群雇佣人员冲向已进入家中潘雪昌,立即试图进行阻拦,然而五十多岁的潘雪民马上遭到鑫鹏公司年轻的雇佣暴徒群体的暴力殴打,在隔壁房屋的潘雪昌二哥潘雪忠听到殴打声后出来阻止同样遭到多名暴徒的暴力伤害,潘雪昌的弟弟潘雪良见大哥二哥遭到多名暴徒围殴,就用门口的锄头脑砸了一下指挥者蒋国平,鑫鹏公司的雇佣暴徒见潘雪良用锄头脑砸“领导”蒋国平,就蜂拥而上扑向潘雪良,潘雪良见状只能扔下锄头逃跑。
此时,已经回到房屋内的潘雪昌见两位兄长因为保护自己而遭到暴徒殴打,而且鑫鹏公司雇佣暴徒此时也已经冲进屋内,只能抽出口袋里的菜刀进行自卫,将暴徒之一的谈刚的头皮砍破。(从鑫鹏公司的雇佣暴徒谈刚仅仅被潘雪昌砍破头皮的事实来看,潘雪昌当时完全是为了达到吓阻鑫鹏公司雇佣人员暴力侵害的有限防卫!)
然而,此时潘雪昌的善意吓阻已经根本无法阻止鑫鹏公司雇佣的暴徒希望通过实施行凶而达到其目的的犯罪行为了!潘雪昌善意而有限的防卫行动立即遭来鑫鹏公司雇佣的暴徒更为疯狂的伤害,已进中年且有伤(脚踝骨折)在身的潘雪昌被颜志兵、张小李等年轻暴徒拖出家门,多次被殴打而扑到在地,此时手中的菜刀也早已不知去向……。在潘雪昌被群殴中右小腿又一次遭到剧烈重创(后经司法鉴定为胫骨平台骨折),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生死存亡关头,只能从裤兜里掏出平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有效自卫!由于已经骨折,潘雪昌只能半跪着挥舞手中的水果刀。终于,潘雪昌挥舞的水果刀刺到了暴徒之一颜志兵的小腹下部。当鑫鹏公司雇佣暴徒见颜志兵被刺中倒地后才停止对潘雪昌及其家人的暴力侵害。而此时110在接到潘雪昌女儿于深夜11点20分的第六次报警电话后也终于来到了现场。
由于110到达现场后,鑫鹏公司人员与出警的警察并没有及时将颜志兵送到有急救条件的医院进行救治,使原本并不致命的暴徒颜志兵因失血过多而成就了其咎由自取的可耻下场!
二、对8.14案件之法律责任发表如下意见
1)在8.14案件中,潘雪昌房屋所在地块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见刑事判决书),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该依照国务院305号文件进行补偿,鑫鹏公司使用暴力逼迫潘雪昌必须接受每平米275元人民币计算拆迁补偿显然属于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
2)在8.14案件中,现场有鑫鹏公司人员遗留的、其内部人员掌握的《洽谈步骤及细节》这一罪恶证据,该《洽谈步骤及细节》明确其雇佣人员要对被拆迁人实施恐、吓、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而且鑫鹏公司在对北港街道地块的拆迁中一直实施《洽谈步骤及细节》中的违法犯罪手段,导致该北港街道地块(鑫鹏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吴国峰、曹伟松)多位居民非正常死亡!如果全国都与鑫鹏公司这样搞暴力拆迁,那么全国因征地拆迁要死多少平民百姓?恐怕十个“南京大屠杀”都不够!
3)在8.14案件中,鑫鹏公司负责该地块拆迁谈判工作的吴国峰、曹伟松在整个事件中只是运送实施暴力的雇佣人员,以及给他们运送食物和饮用水。这完全说明8.14案件是一起有预谋、有策划的以实施流氓滋事和行凶伤害达到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案件!
4)在8.14案件中,潘雪昌从蒋国平恐吓“要蛰你”并增派颜志兵等雇佣人员到场开始第一次求助;到鑫鹏公司雇佣人员起歹念侵犯其女儿身体、潘雪昌被迫用菜刀进行吓阻;到鑫鹏公司第三次增派雇佣人员、同时潘雪昌第三次拨打110报警求助;到深夜11点20分鑫鹏公司雇佣的暴徒疯狂行凶、潘雪昌仅用菜刀砍破暴徒谈刚头皮;到腿被打断被迫用水果刀自卫而刺中其中暴徒颜志兵的整个过程。潘雪昌完全是根据暴徒的犯罪升级而采取相应的正当防卫措施!请问潘雪昌有何过错?在下午4点30分到深夜11点20分近七个小时8.14案件中,请问潘雪昌哪一个环节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
5)在8.14案件的审理中,常州市天宁区法院(2008)155-1号和常州市中级法院(2008)46号刑事判决书采信许官保等行凶暴徒的所谓“潘雪昌持刀追赶颜志兵”的荒谬证言,最后认定鑫鹏公司雇佣人员与潘雪昌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在客观实施了故意伤害。试问已中年的且脚踝粉碎性骨折尚未痊愈的潘雪昌能够追赶上年轻的且受过军事训练的颜志兵吗?假如潘雪昌真能够突破围殴追上颜志兵、且如判决书中所表述的进行“刺戮”,那么颜志兵的伤口形成怎么不在其背后而在前小腹下部?恰恰是行凶暴徒颜志兵伤口的形成位置还原了潘雪昌是在遭到右小腿胫骨平台骨折的暴力伤害后、身体处于半跪的状态下进行自卫的现场真相!而两级法院作出潘雪昌对颜志兵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刑事有罪判决,完全违背了刑事鉴识的基本常识和《刑法》二十条之立法精神!
6)在8.14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和常州市中级法院均认定鑫鹏公司人员对潘雪昌实施了故意伤害,并且导致潘雪昌右小腿胫骨平台骨折(司法鉴定轻伤),请问常州市的公、检、法部门为什么不依法追究策划、指挥和实施暴力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对受害人潘雪昌的家属李双大多次提出“追究暴徒刑事责任”的要求置之不理、让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7)在8.14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的第一次审理和判决中,在原告代理人无法举证证明颜志兵与常州市鑫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凭什么支持原告无理的损害赔偿请求?
有一点必须说明,根据在当时现场的潘雪昌弟兄反映,8.14案件现场鑫鹏公司出动的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远不至以上公安侦查的这些人。
综上所述:潘雪昌在8.14案件中不仅没有任何过错责任,而且是一个被暴力侵害的受害者。作为家喻户晓的抗暴英雄潘雪昌的代理人,我希望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件中能够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审理和作出公正判决。
代理人:张建平
200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