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良福不服劳教决定,诉阿拉善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案,经过法庭调查,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马良福的所谓“违法犯罪经历”属于构陷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都是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的警察,应当知道马良福如果诈骗了5000元的话,这远远超过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果不知道,那么请回去查一查再回答。对于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追究马良福的刑事责任,而要进行治安处罚了事,这是不是说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放纵犯罪,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如果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没有放纵犯罪,构成徇私枉法罪,那么马良福诈骗了5000元的事实肯定不存在。对于2011年2月20日,阿拉善左旗公安局阿左公决字第0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良福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只能说明马良福放弃了自己的法定权利,不能说明就是马良福承认了诈骗事实。马良福没有诈骗,无端受了行政处罚,却不去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反映了马良福对法律的失望。阿拉善左旗法院这一次能够受理马良福提起的行政诉讼,希望这一次不要让马良福对法律失望。
二、马良福操纵、煽动信访的事实不成立,代理上访不从说起,就是代理上访了也没有法律依据说应该被劳教。
什么叫“操纵”?原告方的代理人在百度上搜索出来的解释为“控制、支配”。什么叫煽动?原告方的代理人在百度上搜索出来的解释是:“怂恿、鼓动人做坏事”。上访本身合法,这有信访条例作证明。假如马良福告诉了别人遇事得不到解决,可以上访,这是普法,不是在控制支配他人或者怂恿、鼓动他人做坏事。假如马良福安排他人学杨佳,那叫控制操纵他人做坏事;假如马良福号召他人学杨佳,那叫怂恿、鼓动他人做坏事。因为,杀警察的杨佳尽管被塑造成了英雄,但是杀人毕竟是违法的,属于坏事之列。何况马良福并没有叫谁去上访,被告方据以指责马良福操纵、煽动他人越级上访的现有证人证言依法不能认定。
我们说,被告方据以指责马良福操纵、煽动他人越级上访的现有证人证言依法不能认定,其理由在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现在,在法庭上,被告方所列举的证人证言,其证人一个都没有出庭,一个都没有不能出庭的法定理由,其证人身份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被告方所收集的证言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加以肯定。对于被告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的内容,马良福不承认,又没有旁证,不能强加于马良福。
经原告方代理人了解,在被告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中,其内容没有煽动上访代理上访的内容,只是证人惧怕警察找麻烦报复打击而不愿意出具书面证言。原告方代理人向证人了解情况时录了音,有录音光盘提供给法庭,请法庭找证人加以核实。
而且,在被告方所举证据中,最多有人说道马良福让木仁高勒搬迁户去上访,这是不可能的。马良福与木仁高勒搬迁户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怎么可能马良福让他们去上访,他们就去上访。为什么马良福让他们上访,就成了忙两份煽动上访了呢?被告方没有讲出道理来。劳教
3、信访条例没有规定不能代理上访、不能越级上访。没有规定越级上访了、代理上访了就破坏了信访秩序,要受处罚。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只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的形式多样,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越级走访的处理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不受理而已。即使马良福告诉了他人可以到上级国家机关去走访,或者甚至带领了、代理了他人到上级国家机关去走访,那也与控制、支配、怂恿、鼓动他人做坏事风马牛不相及。
在劳教决定书中,被告声称,马良福以代理方式带领了沈雪花夫妇、郭军林、廖发红等人上访。但是被告方所举出的证人证言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庭上经原告方的代理人一再追问,被告方的代理人仍然列举不出任何一句证人证言中包含了‘代理上访’的意思。况且原告本人不承认煽动了谁、代理了谁上访,被告方又无旁证,无法认定原告煽动代理了谁上访的事实。
被告声称马良福煽动、代理上访,“扰乱正常的上访秩序,严重扰乱首都的社会秩序,其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请问什么是正常的上访秩序,什么叫首都的社会秩序,什么叫社会治安秩序,被告方讲得清楚吗?
中华反腐联盟确实没有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批登记,这应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处罚,这与劳教不沾边。被告方引用的劳教依据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该条款的内容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成立中华反腐联盟,是聚众斗殴吗?是寻衅滋事吗?是煽动闹事吗?在法庭上原告方的代理人这样问被告方的代理人,被告方的代理人明显回答不上来。
在劳教决定书中,被告还讲到了,在反腐联盟的成立大会上,马海玲发表了不满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言论。但是被告所列举的证言中,没有马海玲本人的证言,也没有旁证,马良福也否认此事。
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举证时,补充出示了一个秘密文件,声称公安部、公安厅指示要打击中华反腐联盟。对于这个临时提交的秘密文件,法官没有拿给原告方的代理人看。既然是秘密文件,原告方的代理人也不愿意看。因为用不着看。原告方的代理人愿意相信该文件存在的真实性。但是原告方的代理人认为,该秘密文件如果是本案劳教决定做出来之前存在的,被告方逾期举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被告方作出劳教决定正确的证据来使用;如果是被告方作出劳教决定之后存在的,则更不能作为证明其劳教决定正确的依据使用。原告方的代理人还相信,公安部、公安厅是说了要打击中华反腐联盟,但是应当依法打击啊,公安部、公安厅总没有说要采取栽赃陷害、无中生有的方式来打击啊。何况马良福已经表示了退出中华反腐联盟的一切活动,还要劳教他两年,也太狠了点。
马良福在北京南站散发传单的事实,只有右安门派出所对马良福的一个询问笔录,那上面只有几句话,马良福所讲的事实经过不过是:有几个人在一起议论问题,马良福凑上前去参与。那几个人问马良福要名片。马良福没有名片,就把随身携带的传单发给了三个人。于是马良福就被带到派出所来了。然后就释放了。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情,值得被告方小题大做吗。假定原告确实被北京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的警方训诫,这是不是北京警方对马良福在北京南站“散发传单”一事的一种处理方式?北京警方没有对马良福进行任何别的处置,无论治安处罚,还是劳教劳改,这是不是足以说明,身临其境的北京警方认为马良福行为的危害,还没有达到需要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程度?如果不是这样的,那么身在边疆的被告是不是认为北京警方失职?如果被告不认为北京警方失职,那么身在边疆的被告有什么权利去管辖北京警方已经处理过了的事情呢?何况,即使北京警方失职,对马良福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理,被告要对马良福发生在北京的事情实行劳动教养,请问被告有管辖权吗?请被告提供有如此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原告方的代理人相信,身处边疆的被告心系北京安危,要越p庖代厨地干预北京警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是不是太性急了点。
综上所述,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违法,马良福又没有任何违法事实值得被劳动教养,所以请求法庭认定被告劳教马良福是既违法,有无事实根据的,其劳动教养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马良福的损失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来计算,其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每天该赔偿多少钱就赔偿多少钱,只是精神抚慰金要求30万元。原告方代理人认为,马良福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马良福的代理人;马静、李静林
2012.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