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孙玉国告政府两获胜依然走不出上访怪圈


(2012/9/11)权利运动发布:
当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案(除权斗需要外)无一例外死在党的利益至上,甚至连案都立不上时;当人们抱怨司法只沦为权贵的驱使而完全无视社会公平正义时,河南省平顶山地区汝州市的孙玉国曾在2005年和2007年两度状告市政府获法院支持,但结果仍然跳不出信访制度、不,应该是社会主义特色制度的怪圈。

孙玉国,河南省汝州市尚庄乡榆树陈村人。1985年,经过村委统一规划,给予孙玉国、孙建功、孙康等十家农户同等面积(167.2平米)的宅基地。规划后,孙玉国的东邻孙康与西邻孙建功于1986年先行建房,孙玉国于1987年建房。

2002年孙建国再次建房时,孙建功进行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和殴斗。侵占孙玉国宅基地的孙建功依仗着有亲戚在市政府法制办,对孙玉国进行诬告陷害,导致冲突中吃了亏的孙玉国还被判刑坐牢。

2005年,孙玉国获得释放,经过查证才发现,原来是汝州市政府给予孙建功的颁发的(1990)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当初规划的尺寸严重不符,原来规划审批每一户用地均为长15.2米,宽11米,面积167.2平米,但汝州市政府在给予孙建功颁发土地使用证时不仅多登记了面积,使孙玉国房屋土地宽度缩水到10.47米,而且在所有颁证资料中都没有作为东邻的孙玉国签字。

汝州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为汝州市政府有权为孙建功颁发土地使用证,但其为孙建功颁证过程中,在未查明事实,及东邻签字确认情况下向孙建功颁发土地使用证,属于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作出(2005)汝行初字第506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汝州市政府为孙建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孙玉国向汝州市政府要求按照生效判决纠正错误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但市政府拒不作出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孙玉国于2007年再次将不作为的汝州市政府告上汝州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汝州市政府以“已经转交国土局办理”为由进行推托,并以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责权属于国土局”进行狡辩,而且汝州市国土局也以代理人身份主动为市政府作挡箭牌。但汝州市人民法院再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颁证造册”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2007)汝行初字第049号行政判决,判令汝州市政府在60天内纠正错误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

同级法院的法官冒着“回家卖红薯”的勇气不买同级政府的账,独立公正地依法作出了判决,不仅在短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史上绝无仅有,同时也证明汝州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了孙玉国被诬告陷害判刑,但强势的汝州市政府至今不予受害人孙玉国应有赔偿,导致其长期驻京信访。

孙玉国电话:15937592624。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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