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5)权利运动发布:
我是天津市的张文艳,就我父亲在武警医院遭遇医疗事故死亡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到津市东丽区法院立案,起诉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过错行为,造成我父非正常死亡。遭东丽法院立案庭一次次刁难、拒绝……不给立案,法官称:起诉武警医院的案子,需要研究以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东丽区法院立案庭的理由是:需要审判庭与立案庭二合一审查证据。
该审查情形已经超出了立案审查范围,该做法审查等于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立案庭竟然混淆立案审查与法庭审查的界限,超越职权进行审查,属违法。对此我提出:请立案庭依照法律规定,出具书面‘补证告知书’或‘举证通知书’,至今无答复。立案庭利用权力违法审查,限制原告合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3条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4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第5条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由此可见,我们的起诉完全《民诉法》108条起诉条件。《民诉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而至今,东丽区法院既不依法立案、也不依法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诉权。
法,对立案审查、法庭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东丽法院视法律为粪土,将人民关闭在法院大门外。越权、滥权的抗法行径事实存在,已经违法。诉讼人不会容忍其违法行为的实现,不会配合其违法行为得逞并依法要求追究其违法责任。东丽法院立案庭是否有权行使审判庭权力?是否有权给起诉人做询问笔录?
为维护诉权,我提出提出见院长的请求,却遭东丽法院众法警对我动手、施暴,明目张胆违法,并将我扔出法院大门外。
之所以,天津武警医院医疗事故不断发生,就是东丽区法院给他们撑腰、做保护伞。死者不瞑目,给无辜死亡在武警医院的亲人求得真相,要求天津东丽区法院依法立案或依法作出裁定。
张文艳电话022—8976 5751。
附:医疗事故经过
2005年9月2日晚,我父因偶有咳嗽,我劝说带他去医院看一看,父亲不肯去,说自己没有大碍,明天如果不好再去不迟。
父亲拗不过我,只好和我们家人一起下了四楼去天津武警医院看病,该院一直没有接诊大夫,我们等候很久,值班人张建明才出现,张粗略检查为病人注药物,输入药液后,父亲感觉难受,于是我去找张建明。
张建明对我所陈述的病情,未引起重视,未观察病人病症,即没有做相关检查,也未确诊主要病因,任其病情发展继续输液。之后,我父亲出现多种征兆:浑身青紫、肚子鼓起像个气球。我们见状,十分惊恐,我马上催促张快来看一看父亲并随口质问张,怎么没有好转反而加重?在我强烈要求之下,张建明才“忙”到我父床边,但为时已晚,此时呼唤父亲,他已没有了应声。他来后,做了个心电图,随后宣布“死亡”。 我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抱着父亲拼命哭喊,他们快速拉开我将父亲推入太平间。
整个过程值班人张建明严重不负责任,病人病情加重束手无策,不积极采取措施,仍然我行我素,明知一人不能实施抢救,也不联系其他医生,漠视生命。
国旗下的天津武警附属医院一个多小时葬送了一条生命。痛苦过后,查看病历,我惊呆了:一系列没有给我父实施的治疗,莫须有的收费项目,罗列许多,我父在太平间,武警医院还在收取费用竟长达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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