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1)权利运动发布:
《控 告 状》
控告人:杨桂菊,住吉林省九台市营城煤矿,身份证号:220123196410100943。
被控告人:李辉,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法医科科长;
被控告人:王一飞,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法医科;
被控告人:尹启成,吉林省九台市营城派出所民警。
事实如下:
我于2007年3月12日被付玉贵打伤眼睛和脑部,落下终生残疾。在去九台市公安局鉴定时,公安局的法医科科长李辉(警号120080,现任九台市拘留所副所长)有意袒护付玉贵,当时有派出所民警尹启成(警号:120129)、闫兵两位民警在场,还有护理我的人李若梅、邱忠香在场。当时,李辉和李桂兰(被告的妻子)同时进屋,李辉拍着九台市法医王一飞(警号120139)的肩膀说:这就是我跟你说的那个你给好好整着。这时王一飞正在看付玉贵的病历,一听这话当时就让付玉贵他们去门外等着。我听到后就说我是受害者,你们找人也得背着我呀,然后我要求鉴定他们连材料看都不看给扔了回来,说鉴定不了。
后期我上访到长春,九台市公安局法医他们又同意给我鉴定了,材料看完后鉴定人员和法医科科长李辉以及派出所所长还有我本人都签了字,并交了鉴定费,照了相等到第二天又不给做了,并把鉴定费返回,还要回了交款的收据。理由是住院的当天病例上没有眼睛伤痛的记载(在我住院的当天也就是2007年3月12日23时明确记载着,头晕、头痛、左眼胀痛、恶心呕吐多次,查见双颧部皮肤肿胀约3.0×3.0m压痛,左额顶部可触及一直径为0.6cm的凹陷,病人,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次,考虑为外伤后颅内压升高,给予甘露醇250ml静点,降低颅压,观察病情变化,病人左眼胀痛,必要时请眼科会诊,协助治疗)。因为当时晚间医院眼科没有值班医生,主治医师是外科医生,所以就没有进一步检查。
我不知道这些法医是怎么学的,医学术语颧部是接近眼睛的颧骨部位,怎能用面部概括,病例上有明确的记载:病人有左眼胀痛,这能说没有眼部伤情记载吗?这就说明他们根本没看病例。在2007年3月14日11:30也有双眼胀痛的记载。2007年3月22日也有眼部的伤情记载,左颧部皮肤青紫,轻度肿胀压痛,左额部皮肤轻度肿胀压痛。2007年4月2日也有眼部伤情记载,病人左眼不适,视物模糊,请眼科会诊,补充临床诊断为白内障(左)建议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治。2007年4月5日14:20分病人左眼不适感,请眼科会诊,会诊意见左眼白内障、眼底窥视不清其原因不详,故建议去上级医院诊查。2007年4月5日18:30分病人双眼胀痛,以左眼为著,给予20%甘露醇250ml静点观查病情变化,必要时请眼科会诊。2007年4月7日17:00分病人左眼胀痛,提请眼科会诊,观察病情变化。
2007年4月16日14:00分病人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检查及我院眼科会诊补充临床诊断如下:左眼挫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左眼挫伤性视网膜病变。2007年4月18日10:00分,该患静点舒血宁后出现头部胀痛、恶心呕吐胃内容物多次胸闷气短、给予停用舒血宁、吸氧、止吐对症治疗,提请眼科会诊,眼科建议去上级医院治疗。2007年4月20日该患头痛、头晕、左眼视物模糊胀痛无缓解、记忆力减退、失眼、时尔抽搐。建议去上级医院诊治,办理出院手续转院治疗。
综上我所举出的证据,都是我住院期间眼部的病情变化。可九台公安局法医科科长李辉和法医王一飞,就说病例上没有眼部伤情,无形中就证明他们根本就没看我的病例,王一飞没看病例不知病情的真实性,就不做鉴定。就像我前面所述的付玉贵家找的王一飞,所以从王一飞到长春的法医王力军,再从王力军到省厅的法医,在从省厅的法医到上海的司法鉴定中心,再从上海的司法鉴定中心到沈阳的司法鉴定中心,都和九台法医王一飞是一个说法。病例没有眼睛伤情记载。那为什么北京公安部二所和长春的公证司法鉴定中心就能看到我的病例记载呢?
也就是因为是他们对我受害人不负责任,执法犯法,有意包庇罪犯付玉贵,所以才导致我在五年多后、也就是在2012年的4月份经九台市公安局委托北京公安部二所鉴定中心和长春公证司法鉴定中心,才给我按现在的检查结果做出了轻伤鉴定。五年前出院过三个月恢复期的伤情我的律师咨询过,根据我当时的检查结果应该是重伤,五年后通过治疗和恢复是轻伤,差别太大了,对罪犯来说是逃脱了严惩,对我来说是太不公平了!
2008年6月7日调卷时,我案的承办人、派出所民警尹启成私自将卷宗的126页撕下(九台公安局法医给出据的伤害证明),有意不给法院提供有利的证据,他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毁灭证据。当法院办案人要求要126页时,我去找办案人尹启成,这时办案人尹启成已去长春学习,办案人尹启成给民警闫兵打电话,告诉在办案人尹启成的办公室内办公桌的抽屉里取出被撕下的126页,然后派出所所长朱向前(现任上河湾派出所所长)和闫兵还有我本人一同将被撕下的126页送到法院,我不能理解他们为什么要这样无视国法的坑害百姓,可见犯罪嫌疑人付玉贵家的势力?
此事发生以后,我把事情的经过形成书面材料告到九台市公安局信访,也上访到北京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找民警尹启成调查了此事的经过。他说出了是哪天哪日几点几分是谁让他撕的,并在他的日记本上有记载。
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法医和民警,才使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才使我这个受害人有冤不能伸,有苦不能诉,长达5年之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应得的赔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得的惩罚。
出事当天我家就报案了,而且也把当时在场的人都告诉他们了,可到我出院时他们还没调查,并且把我说的在场人员名都弄没了,是我再一次告诉他们,他们才开始做调查的,我说的都是事实而且还有证人证言,这些事我曾多次以书面材料向公安机关领导反映,可他们一直没有回音,他们这种行为是对受害者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执行犯法,请求有关部门对民警尹启成、法医、李辉、王一飞依法给予处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2012年10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的过程中付玉贵的律师拿出了省厅领导开会的记录,甚至在几楼开的都有,还有九台公安局领导开会的记录,法院办案人和检查院的卷宗里都没有这些会议记录,他都有,我不知道他们是从哪里得来的,谁给提供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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