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1)权利运动发布:
2012年10月4日,本人终于等来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924号民事裁定书,结论是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房屋受损范围不全,对于室内装潢等损失未作一并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5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这还要追溯到2009年3月中旬,无锡市锡山区政府、羊尖镇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要件的情况下,委托无锡时雨房屋拆迁有限公,把我不在拆迁范围的位于羊尖镇廊下粮站17号的门面商品房,进行疯狂的断电、断水、断路、砸门窗、掀屋顶,无辜房屋被大型挖机故意砸成摇摇欲坠的危房,并把我腿恶意打伤,拆迁人开三车在路上夹击撞停我们的车后,上车再对前夫疯狂殴打。
2010年4月23日,我向锡山区法院提起了诉告拆迁人锡山区政府、羊尖镇政府及第三人时雨房屋拆迁公司的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毁坏我住宅的行为侵权违法,并依法承担所有损失的赔偿。但锡山区法院却以种种荒谬的理由迟迟不肯受理,要求我改为民事诉讼后方受理,在万般无奈之下我把行政诉状改成了民事诉状后锡山法院受理了,被告依然是锡山区政府、羊尖镇政府和时雨拆迁公司三个。
2011年6月16日,锡山法院作出判决,(2010)锡法民初字第0564号判决如下:
一、时雨公司对我房屋东面三楼墙体的破洞修复,并支持时雨公司自愿对我房屋外墙及屋面进行修复。、
二、羊尖镇政府对时雨公司的上述修复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王建芬其他诉讼请求。从收到本人诉讼到判决历时近14个月。后上诉到市中院,在经过许多波折和压力的情况下,中级法院又历时近14个月方作出如上裁定。
虽然8个行政诉讼依然静静地躺在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我在不断上访、上诉中已是身心疲惫!虽然四年来饱受摧残无家可归,但等来这裁定终还是感到一丝宽慰和希望。
在此我寄予希望,希望锡山区法院已经枉法错判了一次,这次发回重审能慎重对待,纠正错误,依法审理判决,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受害者:王建芬 电话:1395247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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