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因带领农民维权的黄维忠先生2006年被判刑3年,2008年底刑满释放后继续自己的维权道路,还请各位多多支持这些社群领袖
(2009-1-13)福建省676户约3000名村民状告国务院不作为于2008年12月24日投妥,北高法1号代签。已经超出立案审查的七天法定期限,诉讼当事人没有收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任何回复。于是今天的下午以邮递的方式寄出“法律监督申请书”和“起诉状”。依据《宪法》、《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和“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解释,分别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申请法律监督和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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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申请书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黄维忠,男,汉族,农民,1960年2月1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身分证350302196002140338)。接受福建省莆田市延寿村、溪白村、仓林村、码头村、西刘村、东楼村、桃峰村、洋西村、七步村十起同类案件676户约3000名村民的委托。代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不作为,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立案审查。现特向贵常委会申请法律监督。
申请理由:
一、福建省676户约3000名原告起诉国务院不作为程序合法
地方政府以地养政,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部分寄生于农民的征地补助款上,所以他们无恶不作,其肆无忌惮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有赖于上一级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据法律规定,征用土地须经有权的行政机关批准,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批准其法律责任随即转移,批准违法征地的行政机关为侵害农民利益的责任主体就构成事实。农民当事人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把福建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农民当事人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理由不当,向国务院申请复议裁决;农民当事人因不服国务院复议裁决的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土地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等规定及“若干解释”,676户当事人的申请行政复议、裁决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程序。
二、福建省676户约3000名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条件
《行政法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了公民权利,公民有权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不作中,提供了十起同类申请裁决案的向国务院投送材料邮递件详情单和代理人同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联系中的通话情单及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有过两次出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这些事实都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申请复议裁决案件的存在及国务院复议裁决远远地超出了受理期限(自2005年至2009)。其长期的行政不作为,更加地纵容了地方政府侵害农民利益的随意性,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屡屡受到了侵害不得救济。国务院属国家行政机关,676户约3000名原告是中国合法公民,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国务院行政作为的起诉案,不但具有适格的被告和原告,并且还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完全的事实根据。又676户约3000名原告起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法人代表温家宝总理的集团诉讼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案情重大复杂,所以起诉案向被告人所在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具有一定的法律理由。此件行政起诉法律要素齐全,应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范围。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立案审查其行为违法
2008年12月22日, 676户约3000名原告以邮递的方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出行政起诉状;2008年12月24日,由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投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发1号代收(下附旁证)。根据委托原理:邮递办理人与邮递服务人之间属委托关系,被委托人的行为是为委托所负责,就是说邮递的投妥即可以算为北京市人高级民法院接收到了当事人诉讼国务院行政不作为的起诉状。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超过了行政案件立案审理的法定时限,还没有向诉讼当事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上之规定明确,不存在有适用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676户约3000名原告的行政起诉案没有反应,其行为司法违法。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国务院不作为程序合法,诉讼完全符合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立案审查剥夺了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其行为违法。中国宣称为法治的国家,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676户原告状告国务院不作为的诉讼不立案审理,阻止了当事人的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使之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其这种司法违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容许的。鉴于此,依据《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申请人现在接受福建省676户约3000村民(状告国务院不作为原告)的委托。申请法律监督,请求责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状告国务院不作为的起诉立案受理。
此 致
敬 礼
申请人:黄维忠
2009年1月10日
附件:
1、代理申请人身分证一份。
2、速递邮件详情单一份。
申请人联系:电话05942790833 手机1595943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