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惧成唐慧第二,重庆冉崇碧领受害幼女进京

                                                        (冉崇碧在全国人大)
(2012/10/16)权利运动发布:
湖南省永州市的唐慧,在幼女被强奸后坚持控告司法机关包庇犯罪嫌疑人,结果于今年8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处以报复性的劳动教养。在社会各界的谴责和国际舆论的关注下,湖南当局不得不撤销非法劳教决定。无独有偶,重庆的冉崇碧幼女遭到强奸,案发地广东东莞司法机关徇私枉法下,不惧成唐慧第二,领受害女儿进京乞讨控告。

《泣  血  控  诉》
控告人: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511224197506295884
受害人:(化名)欣欣,女,200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控告人独女。2008年遭暴徒强暴年仅不到五岁。

被告人:覃立原,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六陈镇寻社村心屯人,2008年6月9日被抓,初审轻判六年半,再审获刑七年。

被控告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
直接责任人:赖景明,审判长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直接责任人:邱伙英,审判长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直接责任人:黄凤琴,审判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直接责任人:张晓丽法官

控告事项:
被告覃立原奸淫不到五岁幼女,手段残忍,泯灭人伦,情节严重,罪大恶极。造成受害幼女身心严重摧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科技司法鉴定佐证,案犯拒不认罪。更未进行分文赔偿,根据《刑法》所规定,理应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刑罚,然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初审对被告覃立原枉判六年半,民事赔偿更为枉法,仅判2000余元。经告诉更违反法定程序,由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越权审理重大刑事罪案,改判七年,就是这样违背《刑诉法》的枉法判决。广东省高院竟能维持,可见广东省法院司法腐败已达极点!故受害家属及受害幼女据法提出控告。

控告诉求:
(1)依法撤销广东省三级法院的枉法驳回通知,以及东莞市的往复枉法判决裁定。根据案犯的犯罪事实,对照法律条款依法判处被告覃立原十年以上徒刑;
(2)对受害幼女给予人身损害和精神伤害的赔偿;
(3)赔偿控告人上访的误工损失费;
(4)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以上赔偿由三审枉判法院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
2008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覃立原来到东莞市人民公园找被害人欣欣的母亲冉崇碧聊天期间,冉崇碧叫覃回其出租屋帮忙拿些玉米,覃立原便与欣欣一起回到东城区堑头路28号进入出租屋。后,覃立原兽性大发,竟毫无人性地对一个年仅不到五岁的幼女伸出罪恶的魔爪,将年幼无识的欣欣抱上床,进行揉虐、亲吻,并扒开幼女的衣裤,用手揉搓捅进阴道,后又用阴茎插欣欣的阴道,幼小的花蕾在罪犯的残忍摧残下造成破裂肿涨,精液沾满欣欣的下体,罪犯先用欣欣的裤子擦揉阴部,并对欣欣清洗下体,洗掉沾有精液的裤子,以图毁灭罪证,犯罪既遂后又对欣欣进行威胁诱骗,给其两元伍毛钱,不许欣欣将此事告知母亲。

当晚23时许欣欣因下体疼痛难忍,表现异常,经冉崇碧询问得知详情,逐即找来覃立原一起到东莞市中医院检查,中医院玩忽职守拒绝检查,冉崇碧报警求助,在公安人员到场陪护下共同检查了欣欣的下体,确实下体阴道破裂红肿,逐即将案犯覃立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提取了作案时的重要物证,被覃立原清洗了的欣欣的裤子,经科学鉴定,法医学DNA检验鉴定结论,证实从被害人裤子提取到的精子成分为覃立原所留的概率为99.99%以上的铁证。

医院的体检和公安的伤检共同证实了受害人欣欣的阴部伤情。案发现场的勘验以及案犯的抓获经过,但案犯以清洗过欣欣阴部及裤子以为无法定罪为救命稻草,始终拒不认罪,受害人欣欣在遭受案犯的暴力伤害后,因属单亲家庭,其母靠做小买卖维护母女的生活并无结余。案犯未支付分文医疗费用,最终延误治疗落下后遗症,下体长期流下浓状物。

目前,欣欣精神恍惚,误学多年,可见罪犯的给受害人母女造成了多大的身体和心灵重创!
就是这样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的重大刑事犯罪,由于受害母女的弱势,被告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不具审理重大案资格,初审竟然为案犯伪造自首情节,将被告覃立原的积蓄贪腐殆尽后,以无赔偿能力为由,初审徇私枉法违背《刑法》第265条:强奸幼女应重处的法律规定,使用轻微犯罪规定,轻判六年半。

上诉到东莞市中级法院后,更造就了中国司法史上最牛的司法腐败典型案例,由下级法院东莞市第一法院重审此案,其枉判结果换汤不换药,仍然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判决结果,判决案犯七年徒刑,民事赔偿仍以区区数千元进行枉判。此后的申诉仍由东莞市中院及省高院枉法裁定和驳回申诉。

综上事实:有被告机关往复枉法,裁定驳回通知佐证。枉判案号如下:
1、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综上枉判,适法错误,以《刑法》第265条前款判决实属枉法,根据案犯所犯罪行,应以该条的后款奸淫幼女罪加重处罚。

该案受害人家属的申诉,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理应撤销层层枉法判决裁定,重处罪犯,据法损害赔偿。

民事赔偿使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由案犯覃立原及被告机关广东省三级法院承担渎职枉为、枉判、侵权的共同赔偿责任。以示法有公正。挽救孤寡无依的母女!

此呈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敬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

控告人:冉崇碧、欣 欣
关爱电话:13041094122。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