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田丽将割裂党群关系的北京公安告上法庭


(2012/10/11)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虽然中国大陆地区的宪法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规定了全国人大是立法和监督机关,但最终的解释权在党,也就是党可以凌驾于一切。老百姓有了困难和困惑找党,这有一个说法叫什党群关系。北京维权人士吴田丽因为遭遇不法拆迁,于北京市党代会期间找党代表,结果遭到公安的非法拘留。为此,吴田丽要将公安告上法庭,希望通过司法审理能审出究竟是公安割裂了党群关系,还是党与群众的关系本来就是对立的?】

《行政起诉书》
原告:吴田丽,女, 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堂胡同98号,联系电话:13241923133。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刘群立,职务局长。

原告不服被告京公门决字[2012]第0003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中对原告所作的“行政拘留七日处罚”的决定和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维持“处罚决定书”的京公复决字[2012]第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现向法院对被告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处罚决定书”;
2. 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给予原告赔偿;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到北京市党代会会务组反映门头沟区党委书记韩子荣违法问题有法可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中共北京市委是领导,北京的党代会又是北京共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

2012年6月30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的总纲精神,前往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去找正在那里召开的中共北京市第十六次党代会会务组,向他们反映门头沟区党委书记韩子荣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依法办事,纵容其领导下的门头沟区政府大搞违法拆迁,违法建设的问题。

纵观国家或者北京市颁布实施的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均没有禁止找党代会务组行控告检举权的条文。

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就是允许。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拘留无理、违法
(一)事实经过
大约9点钟左右,原告到辛店村车站刚一下车,即有便衣警察上前问到哪儿去?原告告诉他去北京会议中心找会务组。

他让原告就地等会儿,有车接原告过去。
等了10多分钟的样子,一辆警察把原告带到当地的一个检测场里,说这里就是北京党代会会务组的接待处。

到哪儿后,接待人员要过原告的身份证说是给登记,原告亦向该接待人员讲了来此目的。

问题反映过后,原告欲返程回家,却被当地警察拦住不让走,说是安排车送原告回去。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两个多小时。直到11点多钟,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的刘玉福和大峪派出所高副所长及大峪办事处的一个工作人员才跚跚到来。

他们先是把原告接到大峪派出所,高副所长说是需要做一个笔录。恰在此时,该所所长李焕成过来对原告进行了一通呵斥和威胁。原告当即正告该所长,原告去北京党代会找北京的党组织反映问题,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相反你所长2012年12月26日亲自率警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违法强拆申诉人家充当保膘,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明确规定,还触犯了国法!
李焕成闻此正告,转而和颜悦色地说起什么“派出所一直在协调给原告家解决违法强拆问题”等等,并约定7月2日上午10点,把相关部门的人叫来一起谈原告家遭违法强拆的补偿问题。

第三天7月2日,原告准时到了派出所,但门头沟区政府参预违法强拆的其他部门的人11点才到,共有9个人。

因为门头沟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已经判决它们违法,并依法撤销了它们针对原告家所作的“门住建裁字(2011)第17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且无法提供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他们建设的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拒不承认其违法强拆,又不打算赔偿因为违法强拆给原告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更不敢答应原告要它们公布赔偿标准和召开听证会等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故各方没有谈拢,于中午时分不欢而散。

  此时,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的刘玉福拦住原告不让走,说还有事。不想,他们于12:30分开始给原告做笔录,还不让原告接打电话,随后又将原告的手机予以没收。
他们翻来覆去的问一些白痴性的问题,如:原告是怎么知道北京市召开党代会的,坐什么车去党代会会务组等等,问得原告懒得跟他们再跟他们废话,让他们去查以前的记录,或者观看北京市公安机关安装在各处密如织网的视频监控去吧。

当天夜里11点多钟,派出所警察告诉说原告被行政拘留了,罪名是:“2012年6月30日9时许,吴田丽与其母张贵荣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党代会现场上访,被执勤民警查获(引自《处罚决定书》)”,拘期为七天。
与原告一同被拘留的还有原告那年纪已经78岁的年迈母亲(免于执行)。
当原告被押往石景山拘留所做拘前体检时,原告血压高压180,低压110,拘留所的医生几次建议拒收,但每次征询门头沟分局的意见,它们都坚决主张把原告关进去,并且致使原告被关押期间,不仅血压没有降下来,还诱发了心脏病,至今仍不时发作。

(二)《处罚决定书》捏造事实
《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到北京会议中心党代会现场上访”不为事实。
其一,原告只是去找北京市党代会的会务组,依法行控告检举之权,牙根儿没有去北京市党代会的现场的念头;

其二,北京党代会专门在党代会会场外的一个汽车检测厂里设立了会务组接待处,此为党代会专门设立的公开接待“窗口”,用于接待前来反映问题人民群众。此接待处距党代会现场还有好远一段路程。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纯属捏造。

(三)《处罚决定书》没有适用法律
尽管门头沟分局《处罚决定书》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对原告行政拘留,但是,《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并没有第二项。现特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全文抄载如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供法官定夺。

必须指出:
原告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时,既没有围堵、冲击党代会会场,也没有扰乱会务组接待处秩序,更没有拦截公务车辆,堵塞..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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