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7)权利运动发布:1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农民维权代表林应强的家属发来信息:为儿子林应强被腐败分子构陷敲诈勒索罪名成立案, 70多岁高龄的林应强父亲林东发又到北京上访,为儿子蒙冤之情向中央领导诉求,希望中央督促福建省、市相关司法部门纠正错误的判决,本着事实和法律,还林应强清白。
2008年12月下旬,林东发老人冒着严寒,只身踏上北上的列车,来到了首都北京,向中央领导呈送儿子林应强蒙冤实情的诉求材料,在走访过程,被当地截访人员押送返闽。
2008年12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应强“敲诈勒索”案作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应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裁定(见附件)。
2009年1月3日,被截访押送返闽的林东发老人又到北京走访,林东发希望通过下情上达的诉求,今年的除夕夜一家团圆,过个舒心年。
权利运动中心将继续关注福州市仓山区农民维权代表林应强的案情进展。
相关联系:
律师黄振富:13338403112
林应强妻子张惠仙:13055767693
村民林子建:13705944083(丁桔撰稿)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8)榕刑终字第981号
原上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应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屿宅村秀宅65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振富,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应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仓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林应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被告人林应强的违法所得53000元人民币,返还给被害人张文灿。原审被告人林应强不服,以部分指控不实,部分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剑英、代理检察员李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林应强及其辩护人黄振富和证人郑子强、林玉华、张文灿、邱玉明、张章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应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8)仓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
二、 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陈云平
审 判 员 林 勇
代理审判员 游海涛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强 苏洁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林应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仓山区盖山镇屿宅村秀宅65号,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黄振富律师
联系电话:13338403112
上诉人因敲诈勒索一案,不服仓山区人民法院(2008)仓山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或者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向有关部门举报当地农村黑恶势力违法占地,被打击报复,公安机关先以莫名其妙的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拘留上诉人,经查无事实,拒不释放上诉人,继续寻找可致罪于上诉人的”罪行”,终于勉强凑合三条”罪行”起诉上诉人,经原审法院审理后,第一起的”事实”实在太离谱,原审法院不敢认定,其它两起根本构不成犯罪。原审法院竟对上诉人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枉法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有假并且违反诉讼程序。其中的黑恶背景十分明显。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公正执法,判决上诉人无罪,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黑恶势力污陷上诉人,恶意串通,无中生有。原判决认定2003年至2006年期间的每年春节前上诉人均向张文灿勒索四次计53000元,以上事实只有张文灿、邱玉明、张章平三个人的胡说八道。张文灿在当村支书与村委主任成为暴发户后,就与邱玉明、张章平等人结为团伙逐渐形成当地的地头蛇。这无异于虎口拔牙。并且连续四年时间,张文灿也没有公安的报案记录,至于四次敲诈勒索的细节及相关证据更是无法提供。就单凭这三个人在事过几年的胡说八道,一审法院就敢于认定并下判,这简直是无法无天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这一起的指控的证据根本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一审法院就凭三个人的口述就认定上诉人敲诈张文灿五万多元。那么这三个人再串通污陷另外村民,按一审法院的办案逻辑,不是也可以成立吗?并且这三个人在一审期间根本不敢出庭与上诉人对质,因为一当面对质,马上就暴露他们讲假话,诬告陷害他人的真相,至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四次去张文灿办公室拿钱的具体时间?为什么他们三个都有在场?钱是怎么准备 的?是什么票面?有无包装?这三个人有叫上诉人写收条?等等案件许多细节,一审法院都没有查清,就敢贸然下判,何来公正二字?这样的法庭分明是张文灿的法庭,而不是人民的法庭!
二、协商不成,拒绝收钱怎么变成犯罪未遂。原判决认定”张文灿与被告人林应强双方达成协议,张文灿一次性付给被告人林应强与郑子强20万元”。既然双方达成协议,上诉人拿出协议书让张文灿签字,张文灿拒绝签字说明最终又协商不成,上诉人拒绝收钱,这怎么就变成犯罪未遂,即使按一审法庭的看法是敲诈勒索,这也是依法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这是基本法律常识,一审法院为了判上诉人的实刑,连《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忘了吗?
张文灿在担任村委领导多年后去办企业,把村领导的位置传给他儿子张春强。张春强仗势欺人,打伤上诉人难道不要赔偿?上诉人要求张文灿一次性付给上诉人与郑子强20万元,最后变成上诉人一个人敲诈未遂20万元,原审判决连这些最基本的事实都搞错了,判决怎么可能公正?
三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中违反诉讼程序及奇怪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的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本案涉黑性质明显,众多证人迫于张文灿的势力,明显作伪证,但这些证人毕竟良心未泯,在众多的村民面前则不敢再讲假话,然而,这些据以定案的证人一个都没有出庭作证,原审判决也认为”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人没有出庭,怎么查证属实,简直是胡说八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后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案在5月初起诉拖到9月底宣判,将近五个月时间,奇怪的是第一次通知5月19日开庭时,因当地村民去旁听的人数多几个,原审法院就不敢开庭,村民群众讲几句生气的话,原审法院如临大敌,竟调集十几个保安来保护,实在可笑。毛泽东同志说过:”哪有共产党人怕群众的道理。”人民法院怕群众很不正常。本案拖到6月25日开庭时,仓山法院门口,法警密布,如临大敌。一个普通的案件竟要发旁听证才能旁听•••••••这些奇怪的现象说明一审法院明知本案争议很大,群众不服,却坚持枉法裁判,显失公正。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错误,证据虚假,审判违反诉讼程序,判决显失公正,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林应强
200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