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1)权利运动发布:
吴执中,又名吴体正,现年70岁,重庆市万州区溪口乡其林村一组人。依据共产党的政策,为了讨回早年被共产的900余平米的住宅房和榨油房,30年间历经民事、刑事3场诉讼,5份判决和裁定,不仅坐牢、家破人亡,还因水库移民而彻底成为了没有一寸土地、一间房屋的无产阶级。
据史实,吴执中其父亲吴纯五及祖上靠勤劳和精打细算过日子,在溪口乡置业街房一幢880余平米,在街后(黄岭咀)创建榨油房214平米,及榨油设备一整套。结果,1950年被定为地主家庭,家中房屋和所有财产被共产,榨油房归公有,住宅房被江远杰霸占。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局开始拨乱反正,并出台返回共产受害者财产的政策。吴执中要求溪口乡政府落实他家的房屋产权900多平方被政府侵占一事,经过多年的奔波,申诉,政府不予解决,吴执中就被迫行使个人正义,一家人搬进自己的榨油房居住。
1986年11月11日,住到自己房屋中的吴执中被政府告上了共产党政府自己开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万县人民法院作出(1986)新民字第34号判决:所争执的黄岭咀油房属国家公房,吴执中应立即搬出;
不服一审判决的吴执中上诉到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作出(1986)新民字第226号民裁定:搬销万县人民法院(1986)新民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吴执中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按照195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第四条,1951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90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之规定,政府将吴家的榨油房充公显然是不守信用、甚至是抢劫行为。即使是溪口街上的住宅房,按照1979年共产党自己出台的政策,那也应该返回吴家。但政府仍然坚持认为吴家的榨油房属党国所有,住宅房也应该由江远杰的子女霸占。对于吴执中老老少少一家11口人因无家可归而回到自己的房屋之事,党和政府有的是办法,直接由公安将吴执中抓捕,交自己开的法院审判。
1991年,万县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1991)万刑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仅对共产受害者吴纯五以“地主恶霸”进行侮辱,更是判处吴执中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不服一审判决(刑事)的吴执中上诉至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2)刑上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2年4月21日,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1991)万刑字第166号附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变本加厉地判处吴执中有期徒刑4年。
吴执中当然不服如此恶意的枉法裁判,再次上诉至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2)刑上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溪口乡政府违法侵占公民私有财产,加上万县(万州区)二级法院恶意枉法,冤案就此炮制即遂。
吴执中于199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家中原有的11人,因女人牟维秀被迫害而死剩下10口人。此后又逢三峡建坝,“借住”自己祖遗榨油房的吴执中一家人被移民出屋,目前是上无片瓦,下无寸地,四处奔波流离,无处安身。
除了“执迷不悟”坚持申诉外,吴执中多次到北京上访也是被遣返而回,社会主义特色的阶级斗争就象一个巨大的绝缘体,让共产受害者的吴家至今无法触摸到公平和正义。
吴执中电话:1832369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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