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求司法不公昭示天下,反腐联盟发起人马良福提起上诉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良福,男,回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镇景泰苑小区16-6-302室,现被关押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图牧吉劳动教养管理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阿拉善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上诉请求:
在(2012)阿左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中,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院判决维持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该判决是违法的,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4月26日,被上诉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决定劳动教养上诉人两年。上诉人不服,向内蒙古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关押上诉人的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图牧吉劳动教养管理所,其警察不是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照上诉人的要求,直接邮寄到内蒙古公安厅,而是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到上诉人家,叫上诉人的家人转寄到内蒙古公安厅,从而耽误了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导致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上诉人又向居住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望法院能够秉公办案,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2012年10月31日,在(2012)阿左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中,阿拉善左旗法院判决维持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尽管上诉人对一审法院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一点不感到惊讶,但是仍然希望这种司法不公的程度昭示天下。

在一审法院,基本上能够做到程序上不剥夺、不妨碍上诉人一方行使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想必不至于表现得连一审法院都不如吧?

在一审的法庭上,被上诉方以公安部、公安厅打击中国反腐联盟的指示来为罗织“罪名”劳教上诉人的行为辩护,一个区法院自然不敢不买账。但是二审法院总不会连庭都不敢开,暗箱操作就把上诉人黑办了吧?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这是中共十八大对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在这些机关掌权人的要求,二审法院需要正视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如下:

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判决书中,没有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不予认定。

被上诉人据以劳教上诉人的那些事实,其证据基本上是证人证言,而且是没有旁证更没有物证的证人证言。对这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亲笔书面表达了不予认可。在一审的法庭上,没有一个证人出庭,审判法官以及被上诉人一方没有任何人解释为什么会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上诉方念了最高法院的规定,要求对这些证人证言的效力全部不予认定。在一审判决书中,本案的审判长李秀兰、审判员马武、代理审判员马凤莲,他们没有讲任何理由就把被上诉人所举的证人证言全部认定有效了。

本案的审判长李秀兰、审判员马武、代理审判员马凤莲,在一审判决书中,不顾及证人证言本身的内容,不理睬上诉方对案件事实所作的澄清,执意人云亦云,支持被上诉人在劳教决定书中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

例如上诉人“代理上访”一事,在一审法庭上,被上诉人一方的代理人,他没有念出任何一个证人的证言中有哪一句话讲到了“代理上访”的内容,但是却声称上诉人“代理上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李秀兰、审判员马武、代理审判员马凤莲也是如此。在一审判决书中,他们也没有列举出证人证言的具体内容来证明上诉人“代理上访”了,却一口咬定上诉人“代理上访”了。

在一审判决书中,本案的审判长李秀兰、审判员马武、代理审判员马凤莲,故意无视上诉人的辩解,存心支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迫害。

在一审判决书中,本案的审判长李秀兰、审判员马武、代理审判员马凤莲,代表一审法院认为:1、上诉人代理上访,收了其他上访人员的钱财,扰乱了信访秩序;2、上诉人自任“中华民族反腐联合会”总指挥,在霸州召开的会上,有人“公开发表了不满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言论,给政治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3、上诉人在北京南站散发传单,被北京警察传唤训诫。于是,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规定,维持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行劳动教养的决定。

且不说上诉人没有劳教决定书和一审判决书中所说到的全部行为,即使有就应该被劳教吗?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曾经辩解道:1、上访合法,代理上访或者收取带领人员上访的差旅费不违法。并且,即使扰乱了信访秩序不等于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2、言责自负,法庭上没有出示不满中共一党执政言论与上诉人有关的任何证据,不能认定。并且,即使影响了“政治稳定”不等于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3、上诉人在北京南站以传单当名片,发给新结识的三个朋友作自我介绍,没有证据显示北京警方对上诉人做了“传唤训诫”。并且,即使北京警方“传唤训诫”了上诉人,也说明上诉人的行为,连受治安处罚都不够格,更没有达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程度和该被劳教。

上诉人一方的辩解错在哪里?一审法院可有能力指出来!上诉人两年的人身自由,两年的生命价值就这样被一审法院草率地帮着被上诉人葬送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啊,岂可儿戏。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原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法院
上诉人:马良福         
2012.11.15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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