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山东省文登市公安局丛培庆、吴俊虎等人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我的人身自由,压制我申诉冤情的合法权利,以莫须有有同一罪名重复对我羁押天理难容!
2012年3月6日我因我年受山东省文登市公安局迫害进京上访时,被文登市公安局刘增林、姜华等人将我双手斜背铐并用文登市公安局专用手提袋把头套住后塞进汽车里边殴打边恐吓,“打死你也没有证据,死也白死,没人知道,你们就是告到联合国,也跑不出文登的控制。”我的双手肿得发亮,棉衣都被血浸透了,手腕和双臂不能动弹,被公安局送到医院治疗了十天,同样24上时被看守,直至北京“两会”结束。
自3月16日获得自由后,我怀着愤怒的心情决定找市领导讨个说法。我进入戒备森严层层把关的政府三楼后无人接访,只好在走廊等候。半小时后,文登公安局人员以严重扰乱市委机关的办公秩序为由,将我行政拘留。而《文公决字[2012]第004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却于2012年3月30日才下达,声称拘留十天,并于4月10日放我出来,实际却是自3月16日——4月10日拘留了我25天。我出来后暂不上访,尽力搞好家庭生活,并于7月份去吉林省购进蚕蛾,准备运回山东省文登市出售。
谁料想8月5日,我却被山东省文登市公安局的石楠、原军、刘增林在吉林抓捕,并宣布[威劳教字(2012)第319号]劳教书,罪名是我于3月16日进入文登市政府三楼,扰乱了市委的办公秩序。
文登市公安局作出的文公决字(2012)第425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因为我于2012年3月16日进入市政府三楼而拘留我十天,实际是拘留了我25天,而今[威劳教字(2012)319号]劳教书再次因我2012年3月16日进入市政府三楼而劳教我一年半。如此同一原因,重复治罪,任意残踏法律,非法剥夺人生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吗!这已经不是头一次了。
政府办公楼层层把关,戒备森严,老百姓未经允许能进的去吗!很显然这是政府公安局人员特意给我设的圈套,因我头脑简单而上当。
多年来,我因为一次又一次地遭受文登市公安局某些人的迫害,为讨公道,我不懈申诉。他们为了胁迫要我忍气吞声,便多次任意践踏法律,非法剥夺我的人身自由,甚至被关进精神病医院16天。
2005年我到外地进货做生意,被误认为上访的农民而被抓,并且打伤(司法鉴定为轻伤)。为了讨回公道我上访申诉,被拘留三次,劳教一年。山东省劳教委复议撤销威海市劳教委[威教改字(2007)第173号]劳教决定,他们撤销了决定却不放人。
2007年7月10日文登公安局以损坏公物为名(我因与他们争吵,气愤之下将墨水瓶和玻璃打碎)扣留我十天,三个月后10月15日因上述原因再次被拘留,应该于10月22日放人(声称拘留7天)而且至10月24日却又下达[威教改字(2007)第173号]劳改决定书,对我劳教一年,但不发给我聆询通知书。在我强烈申诉下,省劳教委复议撤销威海市劳教委[威教改字(2007)第173号]劳改决定,而且至2008年2月2日威海劳教委才于同一天下发[威劳教字(2008)第303号]劳教决定和[威劳聆告了(2008)第16号]聆询告知书,并限我二日之内向威海劳教委提出聆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我被关押在淄博市,却让我二日内向威海市提出申请,其实就是执法者在作秀,变相剥夺了我聆询权利。原本是因我损坏公物被拘留十天,却由同一原因再次被拘留,拘留期超后不但不放人,却又改为劳动教养。
2007年的重复治罪,2012年再次重现。这次不仅将书面决定拘留10天而实示拘留25天,事隔四个月后,又以同一罪名重复治罪,劳教一年半。并将我在吉林采购的53箱蚕蛾,只交给我家人50箱。至我患癌症的妻子无法销售我已购进的蚕蛾,致家中生活更加困难。
我因为受迫害,被迫上访,却被文登公安局我次以同一罪名,重复非法拘留劳教。正如政法(2006)10号文第八条第三款指出的“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上访人。”我的上访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聚众闹事,上访是公民权利,符合宪法第41条规定。文登市公安局执法人任意践踏法律,多次将我打伤住院,以暴力手段限制我人身自由,压制我合法申诉冤情的权利,天理难容。
控告人:刘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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