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受害公民集体致省高检龚佳禾检察长的控诉信


《控 诉 信》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龚佳禾检察长;
我们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地区的合法公民文国安、杨佑山、梁建农、陈振邦,趁秋高气爽于2012年10月27日4人结伴同行前往北京旅游,28日顺利抵达北京市之后逐日游览了部分北京的名胜景点(见附1:旅游证据)。

2012年11月3日晚我们正于宾馆内休息,被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派出所的公安以“地方政府授意”为由强行送至北京市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11月5日清晨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指派的多人押送之下返回长沙。

2012年11月9日下午至10日中午更是无任何理由被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派出所非法剥夺人身自由20多个小时,释放之后仍然被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办事处指派多人跟踪、尾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见附2: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执法违法行为,请求给予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

事实经过

2012年11月9日下午3点20分左右,本人文国安与杨佑山从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省肝胆医院对面的招商银行出来,过马路之后沿蔡锷南路向人民西路方向步行。在到达蔡锷南路与人民西路交汇处的十字路口(芙蓉区房地产局前20米的地方)被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派出所基础副所长王晓东(警号:013679)强行拦下。

在未作出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我与杨交出身份证和火车票并要押我们走。我与杨当即表示愿意通力配合,请王说明理由并出示证据。竟然遭到王野蛮无理的拒绝并强行拖拽我,一直让我与杨交出身份证和火车票并扬言公安民警可以随时搜身。随后王指挥他身后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将我跟杨塞进了一辆警车。

3点50分左右我与杨开始被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派出所剥夺人身自由。在房间内我再次请王说明理由和出示违法犯罪嫌疑的证据以及《传唤通知书》,王不但不依照程序说明理由并做盘问记录,只一再要我与杨交出身份证和火车票。

我随即致电于湖南省信访局文处长,将我与杨被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和王企图及意图非法搜身的事实告知。

2012年11月9日下午陈振邦在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140公交车站,突遭几个不明身份(无着装、未出示证件更不说明理由)的人强行带上车。车子一直到派出所才停了下来,下车才知道是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派出所的行为。进去之后陈与文又多次主动找副所长王晓东(警号:013679),请求其说明扣押理由,王与其他公安民警都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在被派出所剥夺人身自由的20多个小时里,没有做任何盘问记录,还在移送之前强行将手机电池收走。

当事人
文国安18673188691
杨佑山13975808084
陈振邦 13875915842
梁建农18975120247
2012年11月30日

此信息由浣铁军博客提供、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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