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7)权利运动发布:
《司法求助信》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各位首长、
全国法律界的各位专家、教授、学者、司法精英们:
求助人:张耀花,女,59岁,农民,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城关乡陈庄村人,是受害人张耀东的姐姐,全权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5937557265。
我的弟弟张耀东,55岁,私营企业法人,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于2012年11月6日,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在北京丰台区一桥下,被当地政府驻京截访人乔国庆从久敬庄接出,送到一辆车牌号为京*35981金杯面包车上,被雇佣的两名黑保安打死。有同车上三位上访人王月琴、米春霞、黄银焕目击证人证言和我拍下的受伤照片,能证明我弟是被打死的。
起因:1997年3月,企业与舞钢金穗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损失十几万元,为挽回损失,想到法院起诉而没有证据,指派员工两人以谈业务为名,取得对方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和空白稿纸,补填了供货合同和付款保证书,作为起诉的证据使用。1997年6月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立了民事案,用注册资本一百万元的工厂和位于光明路北段私人住房一套抵押担保,申请对方财产保全。1998年审理中,舞钢市公安局以诈骗为由,抓走原告张耀东,湛河区法院作出(1998)湛经初字第46—2号中止裁定,案件至今无审无判。之后湛河区法院擅自处理了我弟提供的担保财产,造成工厂灭失,家破财亡,从此改变了我弟一家妻儿老小的命运。也由此产生了民事案—刑事案—致死人命的连环案。
民事案结论:1998年,湛河区法院中止民事案审理,我弟提供的担保财产被法院擅自处理,由于我多年进京上访,要求返还担保财产,2010年湛河区法院作出《关于张耀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书》,认定程序上有瑕疵,同意国家赔偿,初步达成的意见是,工厂灭失赔偿84万元,房屋作价176.6万元,十四年损失的房租金84万元(每月5000元),我姐弟俩同意让出零头,共计330万元愿意接受。
刑事案结论:1998年,舞钢市公安局抓走原告张耀东,关进舞钢拘留所,同时抓走近亲属8人,诈取钱财十多万元后放出。公安局长马荣山得知我弟挣钱后曾为村内修路修桥,张口向我弟要30万元免他无事,因拒交在看守所被折磨成精神病才取保候审放出来。马荣山又向他要10万元免他无事。此时,我弟的工厂已被湛河区法院灭失,想出钱免灾已无钱可出,出来一年又被抓进拘留所,直到2002年,舞钢市检察院作出舞刑起诉(2002)第15号起诉书,以张耀东犯诈骗罪提起公诉,舞钢市法院作出(2002)舞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款50万元。平顶山中级法院改为判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款20万元。弟弟服刑后,我为弟弟申冤,走上漫长的申诉、上访路。2008年平顶山中院作出(2008)平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舞钢法院重审。2009年舞钢法院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耀东犯诈骗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不肯宣告无罪,又更换为妨害作证罪判刑五年,我弟二次蒙冤。平顶山中院下裁定维持,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最高法院不予立案,法律程序已走完。
致死人命案:2012年11月6日,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我弟为洗清二次蒙冤的罪名,讨回几百万元的担保财产,卖掉哥哥新收成的玉米进京上访,没有到任何信访窗口登记,被丰台区警察查户口于凌晨送到久敬庄分流中心,6日下午两点钟,我弟被驻京截访人乔国庆接出时又说又笑,送到一辆牌号为京*35981金杯面包车上。车上有四名上访人张耀东、王月琴、米春霞、黄银焕,一名司机,一名操南阳口音自称省政法委的押车人,两名政府雇佣的一胖一瘦黑保安共八人,在丰台区一桥下我弟被黑保安打死。事发后,平顶山市政府、湛河区政府、湛河区法院联合造假,以我弟因病死亡,草率在北京昌平火化,包庇罪犯,毁灭了尸体证据。有同车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和我拍下的三张受伤照片相互印证,我弟是被打死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2012年12月11日,我向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报案并提出管辖异议,答复说此案市局有权已指定西城区公安分局管,北京市公安局警号为000316的警官答复是等10天再来。12月26日,警号为000353的警官又说到31日再答复,31日市局仍没人答复。接访的000268警官让我找当地驻京办解决。等于北京市公安局不接警不立案。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给张耀东改换为妨害作证罪,我们不服,有以下几条理由:
1、此案是舞钢市公安局违反国家公安部(1989)30号和(1994)50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案件,以诈骗为名违法抓人》的通知,违法抓走经济案中的原告张耀东而制造的假案错案,直接妨害了湛河区法院民事案的审理。若民事案正常审理,即使我弟保全错误,法院判决后会从我弟提供的担保财产中予以确认赔偿,民事案终结,哪里会有张耀东冤狱十年的刑事案?
2、我国《刑法》新增的妨害作证罪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弟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3月,1997年6月在湛河区法院立的民事案,当时还没有妨害作证罪的罪名,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为不罪”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无罪为轻,我弟应当无罪。
3、妨害作证罪最高刑为7年,依据《刑法》第八十七,八十九条规定,法定追诉期为十年,从行为发生的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十年追诉期已满。从1998年我弟被抓走到2008年十年追诉期也已满。舞钢法院2009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刑五年均超过十年追诉期,判决显属无效。
4、2008年,平顶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舞钢市法院仍是以诈骗罪公诉书进行,定妨害作证罪没有公诉书,没有庭审程序,没有公诉机关和原告,没有被妨害的司法机关,没有被妨害的事实及产生的后果,剥夺了我们的辩论质证权,据以定罪量刑没有证据,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应当立案再审。
我据以上四条理由申诉,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最高法院不予立案,答复说是个人认识问题,不予采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程序已走完,洗清二次蒙冤无望。处于弱势的我没有任何办法,只有向中央政法委、国家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各位首长、法律界的专家、教授、学者、法律精英们求教求助。
在张耀东生前,我们姐弟俩的心愿是宣告无罪,现在我弟弟含冤被打死,我要为他洗清罪名,无罪轻松送他走。请各方贵人依法帮助我实现心愿,跪谢了!
求助人:张耀花
2013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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