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城南溪坪社区、古厦社区、城东社区等810名居民(签名名单附后)。
联系人:张长建0593-3321052,13599829552,联系地址:屏南县城南路溪坪49号。
被申请人: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职务:局长
地址: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的宁市环控函[2009]2号《宁德市环保局关于屏南榕屏化工厂相关信访问题的答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停止环境违法企业榕屏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扩建第三期工程并迁出该环境违法企业。
事实和理由:
上个世纪90年代初,由于当时领导无视公众利益和环保,在这样一个人间少有的优美山城的城南路溪坪社区居民区内,建起亚洲最大的高污染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自从1993年12月建成投产后,排放的毒气、毒水、毒渣,不但给周边及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这些毒气及毒水毒渣散发的气体,随着雾气笼罩整个县城(屏南有雾天气年平均至少在2/3以上),导致全城居民身体病变,疑难杂症及癌症患者日益增长;甚至给游客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潜在危害;同时已威胁到屏南县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从而引发1721村民,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在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国内外新闻媒体记者以及各地民间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下,该公司于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定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企业,200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该企业败诉的终审判决,该案件在全国乃至国外都有相当影响。
当前,地方政府由于个别官员,仍无视公众利益与环保,不但不对该违法企业“三废”持续偷排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而且还公然官商勾结,顶风对抗,置屏南县城关四万多公民及子孙后代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为该违法企业非法扩建第三期双氧水项目。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6号《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3.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环境敏感区内现有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或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应逐步迁出环境敏感地区。” 该建在城关环境敏感区内的违法企业,不但不能扩建,而且必须迁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顾事实、顶风对抗、故弄玄虚、以权代法、敷衍塞责、渎职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的生存环境无法改善,甚至还得更进一步的破坏,其具体渎职不作为行为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保执行情况”的答复,是不顾事实,顶风对抗。
1、该《答复》中认定:“该公司投产初期,因环保“三同时”未落实到位,被省市挂牌督办。”是不顾事实。
事实是该公司自从1993年底建成投产,1999年8月扩建扩产后,至2001年止,历年均被评为“环保先进企业”。到了2002年7月,被国家环境保护部列入全国重点查处的55家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后,才被摘取了“环保先进企业”桂冠,2003年被国家环境保护部定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企业。
2、该《答复》中认定:在2002年相继完成了氯酸钠(钾)技改项目竣工验收会、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检查意见、审查意见、监督性监测报告以及技改项目环保验收征求意见会等等,并正式批复同意该技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是顶风对抗。
事实上,上述的检查意见、审查意见,监测报告等等,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已。这些检查、审查、监测等等的结果,要么是肯定了该企业环保设施多么完善,要么是肯定了该监测结果都是低于国家标准排放。但这些意见和报告,毕竟是暗箱操作出来的秘密,根本就无人知晓。就2002年11月20日,省环保局在屏南县主持召开了屏南榕屏联营化工厂年产二万吨氯酸盐技改项目环保验收征求意见会,并形成10条会议纪要,至今都没有能够兑现。该企业是在这种的情况下,正式通过了环保验收。而在这“验收”后不到一年的时间,于2003年8月,就被国家环境保护部定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企业”。这种的检查、这种的审查、这种的监测、这种的验收还有什么意义。
当前,对于山上植被照样枯死,年年农作物枯萎、枯死、无收(这二年也给了些赔偿),直至现在该企业排污口上游有鱼,下游鱼虾依然绝迹,该工厂围墙与屏南县政府相距约1千米,与居民区为0距离。如此血淋淋的现实,只要是有一点点良知的人,都会感到心痛。比如2003年,《新闻调查》记者采访中科院环境专家朱永官博士时,朱博士说:“这个(榕屏化工厂周边)地方的生物受到严重危害的时候,生物的种群发生变化或植物的生长受到变化的时候,你那个时候可以感受出来,但这个感受出来已经来不及了。”当记者采访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处长黄湘穗说:“因为您也到现场去看过,就我们在现场看到的情况是这样的,榕屏化工厂和溪坪村紧紧地挨着,就是一墙之隔,可以说十米五米可能都不到,紧邻。像这样的一个状况,在环保方面有没有一个规定?”黄处长回答:“一般企业来讲的话,特别是化工企业(榕屏化工厂),就是需要一定的卫生防护的一个距离,这个也是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我们也提出来对卫生防护距离里面的一些居民的话,由县里边尽快组织一个搬迁。” 至今未能实现。
二、被申请人对“新扩建第三期双氧水项目背景及环保审批情况”的答复,是公然故弄玄虚,以权代法。
1、该《答复》中认定:“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氯酸盐生产电解装置大部分尾气.经过水封后直接排放,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氢资源,而且还会对环境造成影响。……该项目有助于把发展经济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搞好能源资源节约和“三废”的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达到节能减排目的。” 是故弄玄虚。
事实上,氢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易燃易爆的气体,氢气是世界上最轻的气体,氢气又难溶于水,氢气不会污染环境。该新扩建的第三期双氧水项目,是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一但建成投入生产,势必加倍增加“三废”排放量,加重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影响。况且该扩建项目又是危险化学物品,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生产装置,一旦发生燃烧爆炸,屏南县整个城关四万多居民,尽可能都家毁人亡。
2、该《答复》中认定:“该项目已经于2007年11月 3日获得屏南县经贸局备案文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屏南县环保局项目审核小组经讨论审查于2008年3月25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批复文件为屏环保[2008]12号。”是以权代法。
当前,本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时代,该局竟然还明目张胆的顶风对抗,公然“包庇下属”非法行为。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分别于2006年3月18日、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答复》本应依照有关规定,答复报告人:屏南县环保局审批该扩建项目的程序究竟是否合法,审批的依据何在,并向报告人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简本)。然而,该《答复》什么都没提供。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概念、厂区安全距离等问题解释”的说明,简直是置法不顾,敷衍塞责,渎职不作为。
l、该《答复》中认定:“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现有生产的产品只被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属危险化学品,并非剧毒化学品目录范畴。”是置法不顾。
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现有生产氯酸钾和氯酸钠生产装置,是属于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属第5类危险化学品,其代码分别为51031、51030。
2、该《答复》中认定:“拟新扩建项目产品——双氧水主要用于纺织、造纸、医药、化工合成等领域,是取代氯气漂白的最佳替代品。双氧水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列入;“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中,代码是5100l,双氧水只是一种氧化剂,本身并无毒性。更不是剧毒化学品。”是置法不顾,自欺欺人。
该新扩建的双氧水生产装置,同样属于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属第5类危险化学品,其代码为51001,而且还是排在首位。
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发〔2003〕106号《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3.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环境敏感区内现有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或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应逐步迁出环境敏感地区。”
3、①该《答复》中认定:“你在报告中引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第677号)有关条款,是对《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1987年2月l7日国务院发布)的补充细则,该条例已于2002年3月15日起被新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所替代。”完全是敷衍塞责。
化劳发 (1992)第677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目前尚未失效,1987年2月l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3月15日失效,该《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一)居民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四)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六)河流;”报告人相信:该“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绝对比以上《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更严,标准更高更具体。
②该《答复》中认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因此,有关安全距离的问题应向安监部门反映。经我局初步调查核实,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已获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新扩建双氧水项目已通过宁德市安监局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生产预评价。”是敷衍塞责,渎职不作为。
该《答复》中既然已认定,此项目已经于2007年11月 3日获得屏南县经贸局备案文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屏南县环保局项目审核小组经讨论审查于2008年3月25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批复文件为屏环保[2008]12号。还认定此项目已通过宁德市安监局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生产预评价。那么该《答复》中理应提供相关材料,然而,该《答复》却只是敷衍塞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居住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谨 呈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签名名单附后):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