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张俊国致信公安局:护照想扣到何时?

(2013/1/11)权利运动发布:
南通市公安局:
张俊国是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因护照过期向你处于2012年9月13日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012年9月28日不知什么原因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送达《公安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规定如不服可在3个月内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诉讼。

北京维权律师李静林代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12月1日来江苏南通向崇川法院提起来诉讼,可是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接案后2012年12月8日通知。本案由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理,案卷以转至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时间已过去一个多月了,张俊国几次询问港闸区法院立案庭赵德群庭长、行政庭徐庭长,说立案得领导同意,不知何时能立案。

习近平总书记刚刚在中央政法会议上说,要让每一个诉讼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难道领导就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吗?法院至今不立案是否与你们公安的一贯干扰有关啊?
此致
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编辑部

2013年1月10日星期日
联系电话:15996695018.

附:《行政起诉书》
原告:张俊国,男,55岁,私营企业主,身份证号码为239005195708200717,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
电话;15996695018
被告:南通市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案由:不服行政许可决定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原告办理护照(普通)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违法;
2、责令被告依法及时发给原告护照(普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来至东北边境,持有护照多年.后受南通招商引资的诱惑,来江苏落户南通。2012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护照(普通)。被告声称:经他们研究认为,根据护照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经查,护照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容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告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吗?什么叫国家安全,什么叫国家利益?原告有那个能力出国去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吗?被告也太抬举自己,也太看得起原告了。

综上所述,被告不批准原告办理护照(普通)的申请,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此    致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
起诉人:张俊国
2012-12-1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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