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失地农民朱阿平,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2】2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朱阿平八里店镇尹家圩行政村朱家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其祖祖辈辈耕作的土地在政府没有公告和听证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以“新农村”征用,而且房屋还面临着被拆迁。到2012年7月份,集体土地的地块上竖起了两家工业企业用地的广告牌。朱阿平在江苏省民主人士、土地法的民间专家姚宝华老师的帮助下,通过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获得了省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11】-0025号征地批准文件,该集体土地并不是什么“新农村”建设征用,而是工业用地的征收。
国家《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着严格的规定,浙江当局先以“新农村”建设征用,后又偷鸡摸狗地搞出工业用地征收的批文,这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属于违法用地行为,为此,朱阿平委托姚宝华老师就浙江省省政府的违法批文提起行政复议。
2012年12月11日,应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叶处长要求,朱阿平的代理人姚宝华老师和陆勤妹(朱阿平女儿)到省政府法制办,就行政复议事项进行沟通。为了说服姚老师,该处长说:农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国家把它收购转化为国有土地,那么就可以用来开发,所以建设工业跟你们没有关系,你能理解了吗?我打这样一个比方跟你说吧,比方你把你的房子卖给了我,那么我就有使用的权利,对吧,不管我去转租给谁,他们是用来干嘛的,这个都跟你没关系了吧,土地也是这么回事。
对叶处长如此荒谬的解释,姚老师反问:如果征收集体土地前不需要公告和听证,以及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那么国家制定这么多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即使买卖私有财产的房屋,那也不能用于违法吧,更不要说是大规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了。就这样,双方的沟通在没有法律基础的情况下不欢而散。很快,浙江省人民政府就罔顾事实,作出浙政复【2012】2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农民土地权利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更不用说拥有14亿张嘴要吃饭的中国!63年来,不可否认政府亏欠了农民很多,新一代党政领导会真正关心和维护农民权益吗?国务院会对浙江失地农民朱阿平作出怎样的裁决?值得我们期待。
附:《裁 决 申 请 书》
申请人:朱阿平,男,身份证号330511360219821,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尹家圩村。联系电话:13306829618.
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吕祖善省长,杭州市省府路8号。联系电话:0571-87052472.
请求裁决事项:
请求国务院法制办依法确认浙土字A【2011】-0025号征地批准文件违法,并撤销该批准文件。
事实与理由:
浙土字A【2011】-0025号征地批准文件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的批准文件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没有将征地情况告知申请人,征地报批前从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会议;在征地依法报批前,从末有任何部门来找申请人进行登记确认;申请人的承包土地在被征地前国土部门从末组织征地听证,申请人也从末见过征地听证的公告及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申请人的财产,在报批前没有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更没有征得本村组村民三分之二成员的确认、签字同意。征收申请人的集体土地的事实违法。
被申请人的征地批准文件违反物权法第42条的有关规定,没有为失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仅仅为申请人购买了老农保,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26000元是申请人的征地补助费,只体现了申请人单方花钱买了老农保,不符合劳社部【2007】年14号文件的规定。
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补偿协议中乙方总农业人口2727人,人均耕地1.479亩/人,拟按置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64总人口的36人,该数字不真实,有弄虚作假之嫌。
二、被申请人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没有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做出具体的补偿和安置,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不符合2012年十一届五次人大会议的决定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不完善,只有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地方案、耕地补充方案、用地方案没有向申请人公开,尤其是申请人的私房拆迁,没有公开拆迁补偿办法。
三、浙土字A【2011】-0025号征地批准文件违反宪法第十条的规定,该地块的农用地征收并非用于公共利益,完全是商业开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批准文件程序违法、事实违法;违反宪法;恳请国务院法制办确认该征地批准文件违法,并依法撤销。
致:国务院法制办
申请人:朱阿平
2013年1月 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浙土字A【2011】-0025号征地批文复印件;
浙政复【2012】2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朱阿平电话:1330682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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