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4)权利运动发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魏荣芝,女,1971年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三都县丰乐镇新江村六组,经商,被都匀市政府组织公安侵害,致家破人亡上访难民之一。
被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艾长庚,职务:副分局长;
被告人: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派出所孙海波,职务:所长。
诉讼请求:
请求北京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东城区永外派出所所长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拘留所(俩人)暴力殴打原告无法律依据关押的违法事实罪行,追究被告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用暴力殴打原告人的法律责任。依法审判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返还原告的一本通讯录、五个信封、一本法律书。
事实理由
2012年9月7日上午11点,原告在北京南站打字复印门前梯条暂坐,身带提包未锁,恍忽掉在地上的一本通讯录、五个信封,突然来了五名涉黑便衣歹徒,在没有口头书面告知的情况下,把原告人的东西全部抢走,拖到东城区永外派出所关押,行径极为恶劣,强行搜身抢走上访材料,剥夺原告的上访权利,非法限制原告人,24小时不给吃喝。
我含泪轻声喊着,我太饿给点饭吃吧。涉黑警察骂道:“我就不给你吃,能把我怎么样?把我分开羁押时,歹徒说;你生错命了,来世去外国生吧”。逼供签字后,拖往拘留所俩人暴力殴打并绑囚6日,有拘留证明一份。永外派出所以上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派出所公安未依法告知相对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即对原告人采取非法强制错施辱骂和拘留。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行政机关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根据情况判处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应当先承担对被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望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起诉人:魏荣芝。
联系电话:1551070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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