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霞被关押在封闭的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一位姓潘的工作人员拒绝刘彩霞家人拍照)
(如果刘彩霞真的是精神病人,那么精神病院的病历上应该记载刘彩霞的监护人将其送到精神病院,该病历恰恰说明当局将并非精神病人的刘彩霞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进行不人道的残害)
(刘彩霞作为华中科技大学的会计师到高理公司担任职务的证明)
(2009-4-27)权利运动发布:
湖北武汉市访民刘彩霞向权利运动发来讯息称,其于92年因顶撞工作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的领导而被停职检查,刘彩霞写出检查后,华中科技大学既没有恢复她的工作,也没有没有出具处理决定书。为此,刘彩霞被迫上访申诉,然而,上访的结果是两次被强行关押精神病院迫害。
刘彩霞女士1983年通过华中科技大学行政渠道被录取为华中科技大学半工半读财务人员,1988年华中科技大学科研处成果推广科为了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与武汉市理发工具厂签定联营协议共同经营联合体成立高理公司,刘彩霞是根据联营协议的约定被指派参加该公司的创建并担任该公司的主管会计。
刘彩霞说:1991年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汉市理发工具厂解除联营,1991年7月学校对我隐瞒解除联营的实情,1992年初以我顶撞领导为由强行收缴我手中的工作内容物,勒令我停职检查,我写出检查后,我要求恢复工作、要求对停职检查事件给出处理决定书,未被准予。至今为止我仍然处于被停职检查状态,从未收到过停职检查处理决定书,我从未表示放弃自己的权利。
2007年7月华中科技大学信访办给我书面答复:“我不是学校的人,学校没有我的人事档案。”禁止我进学校行政大楼信访申诉。我于2007年8月到教育部信访控告华中科技大学刁难、打击报复,敷衍塞责的违法行为。2008年6月至2009年1月多次向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及教育部人事司邮寄、提交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书面申请调取能证明被指派关系的联营协议。
08年8月6日,奥运前我被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居委会的人强行送精神病院关押20天,期间被强行服药。
2009年4月8日,我到教育部信访窗口填卡请求教育部对我的申诉给出书面答复。武汉市洪山区驻北京办事处干部万某某到教育部信访办要带我到武汉市洪山区驻北京办事处去,我不同意,我向他说明我在教育部申诉的道理及合法性。他听后说可以让我自由离开。我乘车离开西单,在红房子路口南公交车站,万某某和另外四个男性、两个女性围住,将我强行拖上一辆白色面包车里,将我押到通州郊外(同被关在那里的人告诉我那里是通州他们有西陕西省的孟金芳、李彩容、黑龙江省的陈红英、夏凤兰,这些人的名字是音字。)在那个外面没有任何标识的简陋大院里,因我坐在大院里准备打电话,几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孩强行将我拖到他们住的那间屋里用手抽打我的脸部,我喊打人,他们用毛巾等捂住我的嘴,人感到透不过气,两腿控制不住的抽动,脸部感到像被打破皮样的疼痛,并强行夺走了我的手机。后半夜至第二天感到头部疲惫疼痛,胸背部胀痛,腿部难受不适感。经期来了,我要求去医院,他们没送我去,下午5点大院里的人都喊他周主任的说送我去医院,我被架到面包车上,该车开到北京西站停下,他们把我拖下车后,两个人分别拉着我的手臂在地上拖着经过安检、候车室、火车站台直到车厢,我一直喊救命,帮我打110呀……。
火车快到到武汉火车站,我拿出还给我的手机发出求救信息。下车后,自称是华中科技大学居委会的两个女的、关山街政法办姓付的及另一个男的直接用关山街的一辆白色小车将我押进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卫生院专门关精神病人的处所,并再次收缴了我的手机等。
我的父母、华中科技大学王副教授,邹副教授,以及邹立衡先生、汪国强先生、李世明先生、刘新群女士在收到我的求救信息,并了解到我又一次被关押精神病院后,多次到花山镇卫生院、关山街等处交涉要求放我出院,在他们的努力下,我于2009年4月15日被及时营救出来。
相关联系:
刘彩霞027-62052067
洪山区政府信访办电话:027-87678177;87678338。
关山街政法办电话:027-87808953。
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卫生院精神病区的电话:027-87631141转分机精神科:8005
华中科技大学校办电话:027-87542602:;027-87542102 。
华中科技大学居委会电话:027-87543759。(张建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