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具受害控告人:姜井明,男,195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苏省大丰市三龙镇东红村一组。
被控告人:江苏省大丰市三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宏奎(镇长)。
控告请求事项:强烈要求立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私设监狱、恶意践踏国法、非法拘禁无辜公
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5年5月,我东红村党支部书记吕凤银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私自将我家0.43亩承包养命田以1.9万元盗卖给耿金权做砂石场,本人得知被侵权后,先后向三龙镇政府、大丰市法制办、农工办、信访局等部门依法投诉,却总遭互相推诿,对我全家的切身大事无故久拖不理,甚至懒政敷衍,对起码的信访复查程序都无理拒绝。就在“属地管理”大旗掩护下冤沉属地。
无奈之下,本人被迫于2007年元月17日升级到江苏省信访局投诉,省局09号接待员接待后,叫我到盐城驻省办事处找陈处长,并由陈处长明确要求大丰市信访局认真履行信访复查程序。此后由于官官相护,我久等无音信,于2007年10月10日再次到省信访局依法投诉,盐城驻省办事处杨处长安排了我住宿,并叫我次日上午8:30到省信访接待中心商谈处理问题。可是当夜10时,被告三龙镇政府派来陈正元为首的一伙四名不法之徒破门闯入我的住所,不由分说从床上强行将我绑架押回三龙镇,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而拘禁在三龙镇水利站黑监狱与世隔绝1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被告身为人民政府和人民的领导者,理应熟知国法,处处严肃依法办事,却为何竟敢铤而走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设两处地下黑监狱,任意非法抓捕和关押无辜百姓。特别是国家信访局依法交办后(见附件),至今还一直坚持死不认错,拒不改悔,竟以人民政府之权脚踩国法、无视民权与人民耍赖皮,巳严重损害了党的诚信和公权的形象。
值此全国“两会”之机,特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和《民法通则》等规定,结合执政为民的中央精神,愤然控告,强烈要求党和国家严肃党纪国法,早日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还我人权,还我公道!又因民众呼声无法寄达国家高层,谨希望全社会有识之士切实理解受害百姓依法维权的艰难,共同关注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具受害控告人:姜井明
联系电话:1305616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