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23)权利运动发布: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冤民金月花就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起诉状邮寄到闵行区法院,该院也已经签收了金月花的行政起诉状,但法定期限已经超过了三天,该院居然司法不作为,漠视当事人的诉权不立、不裁.
在中国第一大都市的上海市,包括上海市高级法院在内的所有法院,几乎都做不到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起诉在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也就是全部拒绝受理立案。
鉴于中共官员的(现体制下的法官也是官员)好公款吃喝的本性,被法院法官非法剥夺诉权的上海公民们说:既然法院对行政诉讼全部拒绝受理立案,那就干脆将人民法院的牌子拿下直接挂上“全聚德”得了。
附《行政起诉状》与邮寄凭证:
原告: 金月花 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310112196302080044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路58弄66号402室
邮编: 200240
委托代理人:待定,届时提供法庭.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世民,职务: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700号
邮编:201108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法责令被告提供相关刑事拘留证、家属通知书和释放证
本案诉讼费依法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6日,被告属下江川街道华坪派出所,莫须有罪名,将原告绑架到鲁汇派出所,当晚不把原告送到看守所……。尔后刑事拘留原告30天,2012年11月7日到2012年12月7日。
原告始终坚持要被告提供刑事拘留证、家属通知书和释放证,被告始终未提供。
2012年12月13日,2013年1月24日原告两次函挂被告,依法要求被告提供上述证件,被告逾期违法不作为,令人不服。
原告依法起诉被告,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准如所求,以彰显司法之公正。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2012年12月20日给市局函和2012年12月24日市局复函
3、2012年12月13日,2013年1月24日给被告函
4、相关邮寄凭证复印件
5、起诉状2份
起诉人:金月花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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