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事文进京控告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司法不作为

(2013/4/19)权利运动发布:
2012年1月22日,我在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钟耀、魏青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一案,该院立案,原告缴纳了诉讼费和保全费,之后,荔湾区法院先后用手中的司法自由量裁权,驳回移送等手段不审理,在原告(控告人)多次维权下,荔湾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中止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许要芳、郑茵法官伙同邓庭长等人勾结政法官员,在利益的驱动下,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收受二被告钟耀、魏青好处费后,以权代法伙同荔湾区政法委官员,帮助二被告逃脱民事责任,擅自提出管辖异议,教唆二被告人代理人伪造长沙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以达到司法不作为目的,真正体现司法为钱的宗旨。

2013年3月25日 ,荔湾区法院传原告我到该院第七法庭9点开庭,被告钟耀、魏青的代理人钟其一、贺仕娥出庭应诉,荔湾区法院没有对本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审理,而是擅自提出管辖异议审理,休庭。

2012年9月18日 ,荔湾区法院以向二被告钟耀、魏青送到了(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起诉书和裁定书。两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但没有提交钟耀、魏青在长沙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两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交在长沙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况且,有(2012)芙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钟耀根本没有在长沙居住过。荔湾区法院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对本案实庭审理,是司法为民还是为钱服务?

退一步讲,即使长沙芙蓉区法院有管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述法律都明确规定,我起诉二被告荔湾区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荔湾区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2013年3月25日,二被告在法院开庭时确答复没有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荔湾区法院庭审时教唆二被告人代理人伪造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再交给法院,就可以达到目的,司法为钱服务在此体现!

开庭是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是审理管辖异议权的,法律明确规定,管辖异议在答辩期间提出,即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书面审理裁定驳回还是移送,荔湾区法院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违反审判原则和法定程序,在开庭时擅自帮助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教唆二被告人代理人伪造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达到原告保全被告魏青财产过效的目的,帮助二被告逃脱民事责任。

可见本案其中腐败色彩,请中外媒体和维权人士关注此案,还我公平正义!

覃事文电话:15510661282。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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