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吃稀饭给一点咸菜却被带脚镣,但汉群将岳池公安告上法庭


【提示:一下子失去两个孩子的四川省岳池县农妇但汉群,因不满警察施救失当而上访,上访的第一关就是公安的拘留所。在拘留所,但汉群要求吃稀饭时能给一点咸菜,结果被一顿饭能够吃掉上千元民脂民膏的干部戴上脚镣折磨取乐。获得自由后,但汉群于今日将岳池县公安和寻衅滋事的副所长告上法庭。岳池县法院会受理但汉群的诉状和公开公正审理吗?】





(但汉群请求法院地区警察作恶的现场监控)

《行
状》

   告:但汉群(受害人)、女、汉族,生于196837,四川省岳池县大佛乡燕家湾村41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803078728.经常居住地:岳池县赛龙镇龙头街11号经商。联系电话:15884908937

   告:岳池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文成仲,该局局长;

   告:刘纪兵(侵权行为人),岳池县公安局拘留所副所长。

   由:违法拘留,虐待、殴打、滥用脚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为不服岳池县公安局岳公(治)行罚决字(2013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决定拘留十日,虐待、殴打、违法使用脚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销岳池县公安局岳公(治)行罚决字(2013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决定;

二、赔偿错误拘留十日的损失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追究虐待、殴打、违法使用脚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人刘纪兵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赔礼道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8271130许,原告但汉群长女李凤(16岁学生)去市场养鱼塘边洗衣服,二女李艳(12岁学生)和侄儿李丁友(7岁学生)跟去玩耍,12时李贵君(但汉群之夫)去鱼塘叫孩子回家吃午饭,不见三个孩子的人影,只见三双拖鞋浮在水面,立即呼叫并跳入鱼塘打捞,市场卖肉的几个市民闻讯赶来跳入水下将三个孩子打捞起来。本应就地就进及时在赛龙抢救,而赛龙镇公安派出所将三个孩子送去罗渡抢救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经罗渡卫生院抢救无效三个孩子无一生还。

这时三个孩子的亲人犹如晴天霹雳,沉浸在悲痛之中。公安机关理应调查核实,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结论,组织相关责任方协调赔偿以资对死者亲人的抚慰而作为,却反之说:“你家的孩子各人自己淹死的,家长有责任”。且拉着三个孩子父亲的手盖手印强行火化,引起亲人的强烈不满。

2011125,为了掩盖公安的不作为、乱作为、错误对受害群众实施高压,滥用职权,以非法上访为由,随意将三个孩子的祖母严居芬(67岁的老人)和孩子的父母李明、李贵君、但汉群全家都拘留起来,打击报复上访人员。

201337,岳公(治)行罚决字(2013098号错误拘留十日。

在拘留所里,2013312早餐时,看管人员汪超提了一桶稀饭来喊吃饭了,我说“光吃点白稀饭吃不下,请给点咸菜吃嘛。”汪超说“在这里头不是你要吃想吃点咸菜。”汪超说“你吃不吃?你不吃就跟我到办公室去!”还叫了一个叫文何孝的老人(60多岁的上访人)一同去办公室,汪超给副所长刘纪兵打电话反映情况。刘纪兵来到办公室问什么事?。汪超说“他们两个要吃咸菜。”刘纪兵气势汹汹地说“这里头能由你呀?想吃啥就吃啥!”并将我的双手反扭转去,往刑事犯罪拘押室里推,并连打我两耳光。我说“我一没犯法二没犯罪,要求吃点咸菜就不给,你还打我”,刘纪兵叫叫刑拘室教干部李兴远和汪超把我推倒在地上,戴上沉重的脚镣,致我伤害、昏迷不醒,120急救车来从拘留所到医院急救室还戴上脚镣的。

上述事实在拘留所里有监控摄像为证、有被拘上访人员文何孝为证、有被拘上访人员董儒凤(石垭人)为证、还有岳池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医生、护士和司机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一款(一)(二)项规定,提起诉讼,请受诉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害,以示法律的尊严!

此呈

岳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但汉群(受害人)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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