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合议庭”已超法定审限,已失去对本案的审判权的声明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宜生院长:您好!
我是贵院(2012)丰民初字第18907号案原告方当事人倪坤(身份证号码130732199907201038)。现就以梁钰法官为审判长的本案合议庭已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故已失去对本案法定审判权一事,向您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声明如下:
一、本案于2012年8月 7 日立案(NO:01747731号诉讼费收据附后可证),至今(2013年5月20日)已9个多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合议庭审理本案,从立案至今已超法定审限三个月有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第13号第12条“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方当事人倪坤,至今也没接到本案合议庭法官送达的、有关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的本院院长或本院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通知。
据此,本案原告方当事人有足够理由认定本案合议庭,已失去对本案合法的审判权,今后对本案不再存有合法审判权。
二、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在法院进行的诉讼审判过程中的审限制度,是指国家给予办案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和下裁决的执法权的行使时间界限。因此过了法定的审限期间的法官,也就对他所审案件,失去了国家给予的审判权。据此他不再代表国家对他所审案件行使审判权。没有审判权的案件合议庭,也就不存在合法性。这样的合议庭法官所作出的通知、裁定和判决,都不具备国家行为的合法要件,都是无效的,都属这些法官的个人行为,并不具备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要件。
综上事实,(2012)丰民初字第18907号案原告方当事人倪坤,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声明:
从今天(2013年5月20日)起,以梁钰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法官,对本案已超过法定审限期间,对本案已无审判权。今后他们作出的有关本案审理的通知、裁定和判决,都是违法无效的。
特此声明
(2012)丰民初字第18907号案
原告监护人:田桂燕
2013年5月20日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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