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维权联盟马波整理
我儿俞守明是黑龙江省丹东市通用电器公司职工,1997年6月公司经理陈刚派我儿俞守明到江苏无锡工作。6月19日到江苏无锡,20日不幸遇害。1998年12月23日经丹东市劳动局认定俞守明是因工死亡。1997年7月20日辽宁省劳动厅下发了辽老函字(1999)48号文件《对俞守明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因丹东市通用电器公司不按规定办理,我多次找过经理陈刚理论,两次被陈刚野蛮的谩骂、殴打。我万般无奈,于1999年1月6日向丹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9年9月27日,丹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丹劳裁字(1999)43号《仲裁裁决书》。不知为什么此《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员姜琦,不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仲裁?却依据第二十八条仲裁呢?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具体补偿的三项标准。第二十八条却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补偿标准。仲裁员姜琦明知故错,这背后一定有强大的腐败力量在干预。促成丹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歪曲事实的丹劳裁字(1999)43号《仲裁裁决书》。此仲裁裁决书仅支持报销我们亲属去无锡处理我儿俞守明被害一事的旅差费,合计人民币12757元,但至今我也没有拿到此款。仲裁员姜琦明知故错的做法,让我无法接受。我一直坚持状告仲裁员姜琦严重失职、别有用心的腐败特权行为。但是仲裁员姜琦始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我被迫上访讨说法!
我年过花甲,在上访路上已煎熬了十六年了。恳请大家关注丹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公正裁决的严重问题。
2013年5月20日
死者母亲申佐玉
联系电话1346456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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