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19)权利运动发布:
控 告 状
控告人:孟凡英,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新胜屯(系本案死亡人孟香玉之父),电话:15845313029。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该局局长。
事由: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
控告请求:
1、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十五)项、第二十条规定,请求追究被控告人相关法律责任。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被控告人迅速对故意杀害致死受害人孟香玉的罪犯刘志杨采取措施,逮捕归案,将其绳之以法,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维护控告人、受害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3、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在重事实、重证据,切实维护控告人、受害人合法权
益下,请按照督办程序,指令下级部门查明真相,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女儿,即受害人孟香玉于2010年11月16日与其未婚夫入住在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顺义旅店,于2010年11月17日控告人接到受害人未婚夫刘志杨电话称:“香玉在长汀林业医院口吐白沫,”控告人到医院时发现女儿已死亡,并死因不明。
受害人孟香玉的死亡时间与其未婚夫刘志杨所说不一致,案情复杂,不排除刘志杨有重大作案嫌疑。
控告人第一时间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牡丹江市林业局法医马季对死者孟香玉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性生活窒息死亡!该尸检结果遭控告人质疑,要求重新进行尸检下,牡丹江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在尸检解剖检验鉴定意见为:“不排除孟香玉生前中毒,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检验结果,而被控告人也在给控告人送达的《关于孟香玉非正常死亡一案告知书》中,认定:“经调查证实,孟香玉的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一案告知书》中,认定:“经调查证实,属于非正常死亡。博爱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已作出认定后,因血液证据保管不当,无法作毒检,也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故意包庇下,让其去当兵,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至此,受害人孟香玉非正常死亡一案中的诸多疑点印证不排除其被他人所害可能性,但被控告人却在案发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迟延办案,故意袒护包庇凶犯,隐匿或销毁本案重要证据,使罪犯得不到法律制裁,逍遥法外。
据查,嫌疑凶犯刘志杨亲属王继华系大海林林业地区局长,而刘志杨本人当时系应征入伍对象,在其与受害人同居,怕其影响当兵,视受害人为负担下,不排除其故意对受害人投毒,毒杀的可能,公安机应以嫌疑凶犯对其采取措施,查明真相,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追诉。
但被控告人出于不明原因,拖延办案,故意为其包庇、袒护,甚至毁损相关重要证据,导致嫌疑罪犯不能伏法,逍遥法外,受害人在天之灵无法安息,死不瞑目,控告人不服。
请中央政府及最高司法机关明察,在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下,高度关注,作出批示,指令下级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被控告人玩忽职守,依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责令其侦破此案,抓捕杀害孟香玉的真凶,接受法律的追诉和严惩!
此致
具呈
控告人:孟凡英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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