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控告人:赵艳卫,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三村村民。身份证:号410421197105293017 联系电话:13733771555。
被控告单位: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韩学孟(局长) 电话:13903755185;
被控告人单位: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大营镇派出所,负责人:郝卫星(派出所所长) 电话13783283626。
控告目的:
宝丰县公安局及大营派出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把合法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办,请求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违纪犯罪干警和领导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控告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不服宝丰县公安局大营镇派出所滥用职权,插手民事纠纷,违法办案,严重侵犯控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宝丰县大营镇小李庄村与大营镇牛庄村相距6里之远,小李庄村人王留群(现已去世)系王海良之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王留群曾在宝丰县大营镇牛庄村境内开办小煤矿,因违法开采煤矿导致大营镇牛庄村村民胡现和谭安两家居住的十二间土房塌陷跨塌,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王留群对胡现、谭安两家进行赔偿后,牛庄村委会为胡现、谭安两家另划宅基地建房居住。
二十多年以来原本就跨塌的房屋,经风雨侵蚀仅剩下破烂不堪的断壁残垣,且随时都有继续跨塌的可能,存在严重的潜在危险性【详见附件一,村里证明及八张照片】。牛庄村村委会多次研究决定将上述断壁残垣拆除,但先前因各种原因未付诸实施。
2008年6月1日,控告人与大营镇牛庄村村委会一组、二组、三组签订了一个《承包合同》【详见附件二】,承包牛庄村村南面积为700余亩的坡岭地,进行植树造林。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依照合同约定在承包地上种植了大量的杨树、桃树、核桃树等林木。
2009年,宝丰县人民政府`宝丰县林业局为我颁发了《林权证》【详见附件三】,依法确认控告人享有使用权的林地面积为730亩,使用期30年。
胡现、谭安两家原遗留的十二间危房坍塌后的残存墙体好位于控告人承包的林地之内,由于这些坍塌后的墙体没有拆除,直接威胁到这里干活人的安全,也损害着控告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后经牛庄村村委会研究决定,授权控告人对这十二间已经严重坍塌的土房残存墙体予以拆除。胡现、谭安两家也出具证实他们同意村上收回废弃宅基,让危墙拆除【详见附件四】。
控告人与2011年12月25日将这些残存墙体拆除,拆除后刘艳丽、王海良夫妇以该房屋归王留群所有,王海良夫妇享有继承权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以控告人故意毁坏其财务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
控告人认为:基于控告人与牛庄村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控告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林业管理部门为控告人颁发了林权证等证据,控告人依法享有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种植林木的权利。而王海良、刘艳丽夫妇不是牛庄村人,反强行在控告人合法承包土地内种粮多年,1、侵犯控告人权利;2、王海良、刘艳丽夫妻对牛庄村土地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争议的已经倒塌的危房更没有房产证或其他房产手续,没有合法产权;3、些坍塌后的房屋根本不具备任何居住条件和使用价值是废弃物;4、控告人依据牛庄村村委会的授权对这些废弃物进行清理、恢复土地原貌后进行种植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更不能以涉嫌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罪追究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被控告人不顾事实和法律,违规办案,不该立案而违法立案,违法受理刘艳丽、王海良夫妇的控告,以涉嫌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罪对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凑够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5000元的犯罪起点,大营镇派出所凭空增加两间房子,说成损坏14间房子。由此,被控告人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控告人的正常生活,给控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虽多次向上级反映,但无济于事。
为了免于人为冤假错案所迫害,逃亡在外的控告人特通过网络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望相关领导能在百忙中关注此案,启动监督权力,责令被控告人查明事实,依法办案,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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