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居小玲 女 1956年7月出生 南京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秀村27—1号北京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市城北支行联系地址:同户籍地 邮编:210008 电话:18655482781。
被告:温家宝 男 1942年9月出生 天津市人。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7号 邮编:100075
案由:
原告因被告原因无辜被拘留,被告置若罔闻,致使原告精神、经济、名誉、身心等均遭到不同程度损伤。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告是因为被告被“拘留”;
二、依法责令被告提供相关原告“违法”证据;
三、本案诉讼费依法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3日上午,我到位于北京永定河濱的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被强行送北京市久敬庄接济站、江苏省南京市信访局接访人将我从久敬庄接济站强行带至驻京办(北京市南三环西路甲1号 新港快捷酒店)后被户籍地派出所警察强行带离北京,送“南京市石佛寺拘留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现查明2011年2月2日,居小玲到位于北京市东交民巷总理住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东交民巷派出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我。我从2011年3月从牢房出来后随即多次去东交民巷派出所讨要说法——不管!(我因为没有去东交民巷)东交民巷派出所既没有告知也没有给我行政行政处罚的什么决定、更没有被民警当场查获这一事实。我不明不白的被行政拘留五日。我没有翅膀也不会飞!
2011年2月2日我的脚没有踏入东交民巷(有多名目击证人证明),怎能如拘留书所说“到位于东交民巷总理住地进行非正常上访”为此,我曾多次去——北京市东交民巷派出所、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接待处、北京市公安局接待处、南京市公安局接待处、江苏省公安厅接待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南京市政府接待处、北京市政府接待处、北京市政府行风政风投诉接待处、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精神宣讲团、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接待处、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拨打电话:南京市12345、拨打电话:北京市12345、96160
———均没有任何说法!
温家宝你曾经说过:“我为国家献身已经四十多年。我希望人们把我忘记”——(我因为你而坐牢!我是永远不会把你忘记的!)感谢你(被告温家宝)帮我引用屈原的《离骚》
“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尤未悔。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这两句的意思是,为了追求真理,即使我死九次也不后悔,为了自己的清白,即使死也要死得诚实和正直!正是和你“一样”的情怀,我从春跑到夏、从秋跑到冬、我也不知跑了多少趟,我也曾经给你写过公开信、我从2011年跑到3013年,我现在也老了我跑不动了,我只得“冒天下之大不为”来法院起诉你——因为我真的没有去你(温家宝)的家!也还是为了你(被告温家宝)说的:“让(我)人民有尊严的活着”。因为现在的我没有尊严!(户籍地公安警察说:要送我去精神病院……还有说要整死我……)也还为了实现你(被告温家宝)
“使中国能成为一个具有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国家”
综上所述:原告依法起诉被告温家宝,请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立案、审理,以彰显中国司法之公正!还我以清白!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起 诉 人: 居 小 玲
电话:18655482781
2013-5-5
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起诉书复印件一份(共二份)
行政处罚拘留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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