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霞
(2009-6-28)权利运动发布:
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访民周光霞向权利运动陈述冤情,其92年至95年连续三次顺利完成与京山县宋河镇供销社合作社签定的经营承包合同,95年12月10日再次与供销社合作社签定承包至98年12月10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后,成为独立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主分配的经济实体,甲方应提供宽松的环境”。
承包期结束后,99年3月15日供销社合作向公安部门告发周光霞挪用公款,99年3月19日京山县公安局以周光霞“涉嫌挪用公款”进行立案侦查,并拘捕了周光霞。2001年8月13日,京公经(2001)第001号“根据京检不捕(2001)40号决定书意见,周光霞涉嫌挪用资金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30条之规定,局决定撤销周光霞渋嫌挪用单位资金一案”。
2001年9月3日,周光霞依法向京山县法院起诉,告诉宋河供销社污陷,导致其公安长期关押,造成8万元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损害。但京山县法院对周光霞的依法告诉,却匪夷所思地出具(2001)京立裁字第01号:“对周光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荆门市中级法院,(2001)荆立经上字第2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周光霞被逼上了上访路,遭到政府的打压迫害,在北京东躲西藏滞留北京上访,成为了冤民中99.99%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无家可归的一分子!
相关联系:
周光霞电话:13476804238(胡军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