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0)权利运动发布:
公元1867年6月20日(同治6年6月6日)的今天,曾国藩在南京的官邸中与心腹幕僚、常州人赵烈文夜谈。曾国藩忧心忡忡:各地都门气象甚恶,明火执仗之案时出,恐有异变,奈何?赵答:若抽心一烂……以烈庹之,殆不出50年矣。
在清皇朝267年的历史上,同治6年正是继“康乾盛世”之后被称之为“同治中兴”的时期,相当于今天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曾国藩所言的都门,类似于今天的社会主义司法机关,而明火执仗之案时出,即司法机关公然肆意枉法!44年后的公元1911年,推翻清皇朝的关键人物赵凤昌的父亲、常州人赵烈文的预言被惊人应验,而其发出“殆不出50年矣”预言之曾府,也惊人巧合地成为了中华民国的总统府。
到曾国藩忧心清皇朝、及赵烈文发“殆不出50年”预言的147年后的今天,“各地都门气象甚恶,明火执仗之案时出”似乎在当朝又死灰复燃,江苏常州民主人士、教师岗位上退休后一直从事捍卫国家法律和身体力行公益维权的姚宝华老师一家三口,被当局多次变更罪名最终以“敲诈勒索”开发商一案,已由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移送同级法院就是又一个“同治中兴”的缩影。
看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作出的钟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完全可以配得上:三十年法律崩溃的事件!荒谬绝伦的“敲诈勒索”案件!令中国法律人蒙受耻辱的“刑事起诉书”!整个起诉书,完全置开发商非法侵占邹家村委江墅村村民集体土地之事实于不顾,所指控的所谓姚宝华老师一家三口两次敲诈开发商居然无一实证!怪不得该案的承办检察员陈俊、王侃、朱晔三个人居然连“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都搞不明白了。
敢问陈俊、王侃、朱晔三位检察员:
一、如果开发商没有侵害村民们的合法权益,两位可以做你们爷爷奶奶年龄的老人有能力聚众?
二、起诉书中说什么“红顶”开发商向村民们解释了“金色领寓”和“青枫公馆”项目用地合法,难道施工不需要公示合法手续而仅仅通过口头解释就可以了?
三、姚宝华老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获得的以上两个被开发地块既没有合法批文,也没有向村民补偿的证据后,与村民们一起制止开发商的不法行为难道不是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当行为?
四、起诉书中称姚宝华老师个人支配和使用了“金色领寓”开发商给予失地村民补偿款10万,那么证据呢?
五、起诉书中称姚纳新主动找开发商要求补偿失地村民80万,请问证据呢?既然开发商给予了失地村民80万补偿款,怎么起诉书中又变成了只有69万8千元了?还有那10万2千元又去了哪里呢?
六、起诉书中称“青枫公馆”的开发商两年前给予失地村民的补偿款属于敲诈勒索性质,而且是由姚宝华一家人实施,那么这些所谓的“赃款”为什么没有一分钱进入姚宝华老师家任何一个人的口袋呢?
七、起诉书中称姚纳新曾向开发商提出要以成本价购买一套青枫公馆的安置房,请问证据呢?姚纳新作为失地村民,提出以成本价购买一套自己土地上的安置房难道也是犯罪行为?
八、在开发商非法侵占江墅村村民集体土地,而行政和司法机关又不作为的情况下,作为失地村民家庭的姚宝华老师一家依法维权、为全体村民争取权益难道属于犯罪行为?
九、开发商在不法行为暴露后,为了其利润最大化,主动给予江墅村村民一些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这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犯罪?如果属于刑事犯罪,那么应该是土地权利的受害者还是获取巨大利益的开发商来承担?
在“金色领寓”与“青枫公馆”两地块的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完善合法手续,而且常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2日作出第26号裁定,认定姚宝华老师位于江墅村72号房屋地块没有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开发商居然又强行入驻施工。接到报警的钟楼区公安分局北港派出所警察韩强抵达现场后,居然质问举报人姚宝华老师:法院的裁定书有用吗?法院大还是政府大?
钟楼区公安分局警察韩强的一句话道破了该起“敲诈勒索”案的真相,不是检察员办案太“粗糙”,实在是该案“气象甚恶、明火执仗”的背后有政府、以及党委的官员在操纵。
也许,操纵该起诬陷姚宝华一家人入狱的官员知道了赵烈文的预言历史后会窃喜,错误认为“明火执仗”导致变局还有44年,管他身后翻天覆地!其实,在习近平上台伊始,其清华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孙立平先生就发出警示:如果不改革与惩治“已抽心一烂”的腐败,长则7~8年矣。
常州,曾经出现过赵凤昌、吴殿英、吴稚辉、陈范、庄蕴宽等一大批推翻清皇朝腐败专制统治的关键性人物。有历史学者指出:如果没有这些来自于常州的反腐拥宪派人士,辛亥革命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可是,今天常州姚宝华老师一家人被以“敲诈勒索”一案,以及之前发生的“一元劳教”案,已经又成为了“都门气象甚恶,明火执仗之案时出”的典型,不仅让法律人蒙羞,也让赵烈文、赵凤昌、吴殿英、吴稚辉、陈范、庄蕴宽等常州先贤蒙羞!
姚宝华电话:0519-83275082..1360611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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