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5)权利运动发布: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枉法调解杨庆乾与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案,直接损害了家庭共有财产人即杨庆乾之妻。朱明霞的合法权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未审就径行驳回朱明霞的再审申请。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天平机关,更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法院象临沂市两级法院一样枉法裁判,法律何以让人民信服?我国何以实现依法治国,何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杨庆乾与村委会承包土地纠纷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法官心中有天平,那砝码是老百姓。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首先应在注重事实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来展现亲民、便民、利民,以民为本,为民请命的时代风采。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0)河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下称“508号调解书”)让人一看,觉得这份调解书,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事实上,如果了解了整个案件背后的故事,我们不得不佩服案件的当事人杨庆乾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高超手段,也可以充分的说明“508号调解书”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第一、作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本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其作出的“508号调解书”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试问,如果法院长此司法不公,何谈依法治国?
一是“508号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合法原则,所以该调解书应予撤销。
1、该土地使用权系夫妻共有。朱明霞与杨庆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结婚,系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桃园村人。婚后,二人为了建厂房开展个体经营,夫妻二人协商承包本村,即九曲镇桃园村6亩土地一宗,与村委协商一致后,于1999年10月8日,由杨庆乾代表夫妻双方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桃园村民委员会(现更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建厂占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土地承包30年,每亩500元,每年租赁费3000元。经村里变更租给5.3亩,即每年付2650元。场地租赁后,朱明霞代表夫妻双方以自已名义向银行贷款和向亲朋借资,建造了厂房十间,12个大棚。朱明霞经营得当,生意一直很好,按村里要求交纳了承包费。
2、夫妻处分重大财产,应取得一致后方可处分。杨庆乾夫妻二人以朱明霞名义借的债务多。2005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兰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执行时,作出了(2005)临兰执字第173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5.4亩的土地使用权系被执行人朱明霞夫妻关系存续期所得,属于夫妻共同享有。对该使用权的处分,属于夫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处分。”这也充分说明,法院在调解村委与杨庆乾的土地承包合同时,就应该知道法律规定,该土地是夫妻共同承包,解除合同应经妻子朱明霞同意。未经妻子朱明霞同意,就解除合同来处分财产,严重地损害了的朱明霞合法权益。
3、该调解书违反合法原则,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调查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不予确认:①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侵害案外人利益的;③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以上几类协议,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也不应予以确认。法院理应查明这一调解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从本案来看,也确实损害了案外人,即作为夫妻一方的朱明霞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又怎么会不知道该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系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呢?为何要枉法的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调解书》呢?
二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未审既裁,剥夺了朱明霞的合法诉权。
朱明霞在得知村委会将其承包的土地竟在2010年租给了杨庆乾的父亲杨西文后,才得知杨庆乾未与自已协商的情况下,竟私自与村委会协商解除了《建厂占地租赁合同》,并还通过法院下达了“508号调解书”。朱明霞不服该调解书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确认1999年签订的《建厂占地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朱明霞申请再审后,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没有给朱明霞答复,也未开庭进行审理,直至朱明霞要求查询此案的档案时,法院才临时作出了(2011)临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再审人朱明霞的再审申请。
两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使得朱明霞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引发了又一起因司法不公被逼走上信访之路的案例。
第二、作为基层组织政权的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居民委员会本应最了解本辖区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状况,何以不顾事实与杨庆乾串通来损害居民朱明霞的合法权益?试问,如果基层组织政权都有如刘洪海、刘洪启这样的干部,辖区内何有公平正义可言?
居委会明知道,杨西文膝下有六女一子,唯一的儿子就是杨庆乾,杨庆乾与妻子朱明霞承包该土地后,在该土地上高举外债建起了工业园,有10间平房,12间大棚,并将该房出租经营,收入可观,根本就不可能拖欠承包费,而且每年的承包费也是由朱明霞交的。但为什么居委会要起诉杨庆乾呢?
首先,“508号调解书”的内容显失公平。该调解书中的内容是解除双方合同,由杨庆乾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地上建筑物当时兴建时花了20多万元,现在市值已超过100万元,杨庆乾怎么可能为了2650元的承包费还放弃地上超过100万元的财产呢?这样的合同不仅显失公平,更不合常理。
其次,居委会与杨西文续签合同,对杨庆乾来讲是换汤不换药。2010年3月16日,居委会与杨西文签订《工业园承包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为:“由于杨庆乾原承包的工业园,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经法院判决,已于2010年3月11日与社区解除合同。为使其工业园不荒废,经研究决定,将其工业园承包给乙方杨西文经营使用。工业园为5.3亩,每年每亩500元,每年共计2650元。承包期为19年,自2010年3月16日至2029年10月7日止。”杨西文只有杨庆乾一个儿子,而杨西文今年也有 ,这对于杨庆乾来讲,根本就没有损失。杨庆乾于2011年6月20日还以自已的名义代收工业园的房租,这更可以说明杨庆乾是换汤不换药,还是这个工业园的真正的主人,只是到了幕后。
然后,杨庆乾与朱明霞离婚,其与居委会串通损害居民朱明霞的合法权益。2012年,杨庆乾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儿女均已成年,结婚后的财产,一是结婚时的房子已被拆除,二是租赁的居委会的5.3亩地上的建筑物也被杨庆乾无偿的解除,任何设施未改变的情况下易主给杨庆乾的父亲杨西文。一旦离婚,朱明霞不仅得不到任何的财产,还要背负其名下的40多万元的外债。
最后,事实上,这是一起由杨庆乾与居委会主任刘洪海、刘洪启导演的一出帮杨庆乾转移财产为目的的法律游戏。朱明霞得知全部情况后,先是找到居委主任刘洪海,但刘洪海一直不理会,刘洪启是党支部书记,先前也不理朱明霞,无奈之下,朱明霞住进了工业园,居委着急了,刘洪启先是骂朱明霞,后来竟以朱明霞不检查身体为由,不给发放粮油。朱明霞又找到九曲街办处事处,该处书记冯自强,并亲口说假合同作废,但时至今日,问题仍没有解决。
杨庆乾与居委会主任刘洪海恶意串通,通过法院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又让刘洪海将该土地继续承包给杨庆乾之父杨西文,显然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了朱明霞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居民委员会在这起案件中作了不光彩的角色,其作法严重的违反了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损害了居民朱明霞的合法权益。
第三、杨庆乾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案调解结案后引发的社会思考。
1、我国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如何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央一定要铁腕式对法院内部进行一次大清理,以有效的减少人民因法院的枉法裁判的上访!
2、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组织政权,中央一定要铁腕式的加大对人民的保护,巩固基层政权的建立!
3、法律神圣而不可侵犯,为什么现在竟变成了不法分子追求利益的游戏规则?
朱明霞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她期待着法律的公平公正!
朱明霞电话是1865393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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