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6)权利运动发布:
长期致力于维护国家法律及维护公众权益的江苏省常州市民主人士姚宝华老先生,在家中遭到多次暴力逼迁事件后,于2013年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将钟楼区政府告上法庭。
2013年6月2日,姚宝华老先生收到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常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以姚老师房屋地块尚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由,驳回了姚老师这一次的、也是常州市第一起的依《宪法》之诉!
法律上,没有征收为国有土地,姚老师房屋地块也就是没有建设项目,没有建设项目就谈不上房屋拆迁。如果出现建设项目,那么都是违法行为,所建造的建筑物都属于违章建筑。
常州市中级法院虽然勇敢地将该地块尚未征收的事实记载于法律文书中,但不知何故,却没有针对姚老师诉讼中提出的房屋遭遇不法逼迁实体问题在法律文书中完善,属于半拉子“工程”。为此,对法律敬畏到一丝不苟的姚宝华老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正是由于常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属于半拉子“工程”,今年已经75岁、且正在癌症手术康复前的姚老师只能手拿菜刀,坐镇家门口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附:《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姚宝华 男 1939年8月1日出生,北港街道江墅村72号。电话13606118767。
被上诉人:钟楼区政府 法人代表 潘东玲区长
第三人: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21号,电话0519—88127663。
上诉人:姚宝华 男 1939年8月1日出生,北港街道江墅村72号。电话13606118767。
被上诉人:钟楼区政府 法人代表 潘东玲区长
第三人: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21号,电话0519—88127663。
上诉请求
一、不服常州中级法院(2013)常行初字第26号裁定书,请省高级法院并依法撤销26号裁定,发回重审。
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的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是:确认钟楼区政府违法,对上诉人的房屋实行非法暴力拆迁,没有遵照物权法42条进行补偿安置,追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而26号裁定书通篇说的是该地块的土地征收的事实,文不对题。
上诉人认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是两个法律概念完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26号裁定确认了姚宝华房屋所在地块,尚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活动亦即并未转为国有土地的事实,但却遗漏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本地块没有法定条件实行房屋拆迁”或者在这种情况下“该地块更未进入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这一句话,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本案实体处理错误。
因此,钟楼区政府对北港江墅村的拆迁属非法拆迁,请省高级法院依法撤销26号裁定,发回常州中级法院依法重审。
此致
江苏省高级法院
上诉人 姚宝华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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