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起诉吉林省财政厅

行政起诉状
原  告:王炜,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
身  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现  住: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350号。
身份证号:222323197009163929(附带复印件)
联系电话:136 0431 7255
被  告:吉林省财政厅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法人代表:刘长龙   
职  务:厅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对原告实名举报行为不予书面答复,违法;并责令:吉林省财政厅依法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个人承担。

事实理由:
2012年 3月,原告向吉林省财政厅实名举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非法使用财政票据。吉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赵洪葵主任依照接收举报相关程序,收案收件,并有该处室李淑芬签字作为回执。在递交的相关材料上,原告已载明:调查处理后要给予举报人书面答复。吉林省财政厅在受案1个月后,电话告知原告“处理完毕”。原告几次沟通要求吉林省财政厅书面答复,均未果。原告无奈,经书面递交信访材料方式,由吉林省信访局转递吉林省财政厅,仍然力求得到这份依法应该给予的书面答复。吉林省信访局一处马洪波处长,通知原告信访材料已经转办吉林省财政厅,告知原告自己去财政厅索要结果,但被告一直坚持不予提供。
2012年 7月,被告在现场有长春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及吉林省信访局相关人的监督下,其信访办工作人员再次口头告知原告“吉林省法制办非法使用财政票据,事实存在,处理完毕,非法所得已上缴国库”,(有视频为证)但仍然拒绝向原告提供书面答复。同时,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向原告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规定:被告必须给予原告书面答复。此后,原告数次去被告处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均被吉林省财政厅非法拒绝!相关处室领导,竟然指使该机关保安人员,强行拒绝原告进入办公区寻求解决。为此,原告据理力争,竟然被长春公安非法拘捕,我维权遭遇维稳——身陷牢狱。
在法治国家里,一个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的守法公民,发现了社会问题,有权举报违法行为无可厚非,但竟然被告知:没有知道如何处理的权力——这是绝对违背宪法精神的。吉林省财政厅推三阻四、敷衍塞责、执法不守法、知法犯法,不予正面依法给予书面答复原告的行为,是对举报人知情权的公然剥夺,是对吉林省法制办违法行为的严重包庇!
综上所述,吉林省财政厅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予原告书面答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更无法保障公民知情权!举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和民众积极参与。政府机关,必须正确处理公民的实名举报,让更多的人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参与国家法治建设!政府行政机关,必须要带头遵法、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才能使国家强大、人民安定团结!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炜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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