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慧敏:中央督导组“监督”下上海法院依然枉法


(2013/7/28)权利运动发布:
自2013年7月10日开始,我追寻着中央督导组的足迹,整整一周在中央督导组的巡视和监督下请求上海法院司法公平公正:二次要求徐汇法院对有质疑的病史进行司法鉴定。但是最终我还是拿到了一份上海徐汇法院判我败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民事判决书。我父亲的一条人命被上海徐汇区法院轻而易举的判掉了(很明显的一起医疗事故,却得不到半分赔偿)。上海法院是在中央督导组的监督之下枉法判决的。我不知道该如何解释国家新一代领导人刚刚提倡的: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2013年7月27日,我收到了【(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上海徐汇区法院以我不同意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枉法判决我医疗事故损害案败诉。我曾经在2013年7月2日第一次开审后的《庭审记录补充意见》中表示,我同意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但前提条件是要求法院认定病史的真伪,即查明和认定病史的真实性、合法性,查明缺失病史的全部事实,我要求上海徐汇区法院做司法鉴定。

在大量被医院隐匿和缺失的病史(包括心电图报告和走势图缺失、护理记录缺失等)面前,徐汇区法院法官陆文嘉、陈怡等人未质证认定病史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就如此做出了对我极为不公正的判决。可见。上海徐汇区法院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在依法帮助肇事医院【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下简称 医院】置人于死地后还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3年7月6日,我曾经向徐汇法院提供《庭审记录补充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对徐

汇法院的判决存在如下质疑:
其一:在本案判决书中徐汇法院3次提到我父亲(尹春山是高危重症病人),但医院却未尽其职守,而将一个危重高危病患作了一般护理处理,请问,医院到底有没有恪尽职守尽到了其医护的职责。对于护理记录缺失和重症患者护理记录应不应该缺失的问题,我曾经多次向徐汇法院提供多项法规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该具体到分钟。而徐汇法院竟然熟视无睹照样枉法判决。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959号】判决书中3次提到了本案中我父亲是“病情危重”的重症患者,然而,医院采取的却是一般护理措施。2013年7月6日,我向徐汇法院提供补充证据1份:是医院提供给我的II级护理费用清单3/3页,证明医院收取II级护理费,对于II级护理记录卫生部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是每3-4小时记录一次。医院在我父亲死亡之前,于2010年10月6日上午10时起至2010年10月8日凌晨4时18分死亡期间护理记录全部缺失,这与卫生部颁发的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有明文规定和要求“根据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要求,重危患者护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的规范要求完全不相符合。而徐汇法院对医院不恪尽职守的违法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医院声称的“患者是一般护理”的说词。继而枉法判决。

其二:我向徐汇法院两次提出文字鉴定申请,徐汇法院不予支持
我向徐汇法院两次书面提出文字鉴定申请并无不妥和不当,徐汇法院不支持我走司法鉴定程序,是非法剥夺了我的司法诉讼权利,很明显是在包庇医院逃脱被追责。

其三:我两次书面要求徐汇法院质成医院提供所有任内在职医护人员资质证书徐汇法院不予支持

我两次书面(口头已数次)申请要求法院责成医院提供所有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医院拒绝提供,徐汇法院对于我的合理要求未予理睬。但根据我查证,医院有违法行为,下述14名任职医生皆没有任内医生资质证书,姓名如下:林槚晟、施雪莺、曹士德、胡玮瑾、宋云霄、何珺、万钧、尤闻氏、黄晓斌、缪怡、徐敬慈、徐珏、钟琦、蔡海斌。【详情请参阅(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上述医生的资质证书信息不存在)】

其四:我要求徐汇法院查明病史中大量缺失的诸多病史,经质证认定病史的真伪以后,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再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我的要求并不过份,而徐汇法院却剥夺我司法鉴定的诉求,借机以我不同意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由枉判我败诉,于情于理于法相悖。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其五:我认为,门急诊病历上经过涂改的“SaO280%”数据就是导致我父亲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我在2012年1月4日最初起诉到徐汇法院时起,直至一审开审时均要求徐汇法院对涂改的“80%”数字进行司法鉴定。而徐汇法院自我2012年1月4日开始即与我纠缠不休不予立案,一定要我先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再后立案,违反法定程序长时间拖延不立案,直到2013年1月8日方立案受理,拖延本案立案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法院的目的很明确,一上来即帮助医院开脱罪名欲逃避问责,为此,对于不立案我在各部委投诉已达一年之久。

我对医院缺失大量病史产生质疑并且对病史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徐汇法院予以质证认定,徐汇法院装聋作哑,没有对我所作的《庭审记录补充意见》要求书面答复意见予以任何回复,本案中缺失如此之多,如此重要的心电图报告等病史资料,医院却称“已提交患者全部病历”与事实相悖,徐汇法院竟然予以认可。徐汇法院找借口快刀斩乱麻枉法判决我败诉,没有其他解释,就是为医院开脱。

综上:徐汇法院并没有查明本案全部病史的事实真相,至少在审理大量缺失病史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上闪烁其词事实不清真相不明,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正确;不符合法定司法程序,故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和确认诸多缺失病史的真伪,要求对于病史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质证认定,让我走司法程序进行文字鉴定,以体现上海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执法者应该秉公执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不是滥用职权轻易枉判,制造出又一起新的冤假错案,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格格不入。

附件:
1.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2. 判决书复印件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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