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模狗样的王春年视察,过一把模仿领导的瘾)
——关于罢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王春年的院长职务的申请
经查,人民日报社2010年11月30日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锦旗哥”告完公司告政府 学历被指造假,因而辞去工作》的报道。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11月30日在人民网发表题为《人民调查:”锦旗哥“上书“不为人民服务“九成网友 支持》的报道。”报道中称申请人为“造假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起诉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纠纷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2012年11月30第 三次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名誉损害赔偿诉讼。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向法院院长王春年请示后不仅不依法受理,反而指使法警扣押申请人三星i900手机一只,多普达S900c手机一只和存储卡一张,并违法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被违法采取强制期间还有法警殴打恐吓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扣押申请人手机,存储卡后将两只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手机机身存储和存储卡格式化。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5日将上述物品返还申请人。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手机和存储卡上的数据属于受《民法通则》第75条保护的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同时又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6条规定保护的通信秘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通信秘密。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手机和存储卡上的数据属于受《民法通则》第75条保护的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同时又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6条规定保护的通信秘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通信秘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和殴打行为违反了法发〔2007〕7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第3、7、13款的规定向你委申请依法罢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王春年的院长职务。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代表大会
申请人:周力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申请人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仙河苑539-603
邮政编码:214125
电话:1337366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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