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出裁定,劳教制度受害者王万容不服提上诉


2013/7/19)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庭全面审理被告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但在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居然替代被告进行抗辩,然而以自己的司法不作为行为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就是孽已形成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

《行
状》

上诉人:王万容,女,19621229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阳下街道下坝村安明桥3-1号,手机:15806055313

被上诉人: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法人代表:徐凡新,职务主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津门路11号。

被上诉人:福清市公安局,法人代表:原黄敦蒲现林晓东,职务:局长,地址:福清市清昌大道公安科技大楼。

上诉请求

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严重违背诉讼法的审理程序,请求依法撤销、并重新指定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本案诉讼、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鼓行初字第53号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庭审中,两被告并没有以“原告于201328日获得自由,到228日才提起不服劳教处罚的行政诉讼,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怎么能够替代被告进行抗辩、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理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该是被告行政机关的代理人!

事实上,上诉人在201328日解除劳教获得自由后,于215日就到鼓楼人民法院提交不服福州市劳教委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起诉状,因春节放假无工作人员上班,又于218日与林桂虹一起到鼓楼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但立案庭拒不受理【见证据一组】。

2013228日,上诉人再次与林桂虹、何希木到立案庭,立案庭办案人员受理了同为不服劳教处罚的何希木的行政起诉状,却借口以“超过时效”为由,再次拒绝接收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状。415日下午,在上诉人向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市人大投诉后,一审法院才受理了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状、并立案。

就诉讼时效问题,审理本案的审判长王琳还于201371日在行政庭做了笔录,证实了案件受理的延迟是由其一审法院拒不执行诉讼法规定所造成。本案于20137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综上所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出(2013)鼓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严重违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并重新指定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致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万容

2013718

附证据一组

(王万容获得自由的第十天到法院提交起诉书遭到拒收)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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