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5农民向国家计生委控告地方官员借计生敛财

《控 告 书》
控告人:刘淮生,男,住福清市龙山街道前南,手机:13599096266;
控告人:刘晓强,男,31岁,汉族,住福清市龙山街道(原音西镇)龙东村前南46号;
控告人:刘志荣,男,40岁,汉族,住福清市龙山街道(原音西镇)龙东村前南91号;
控告人:刘少金,男,42岁,汉族,住福清市音西镇东刘村村中16号。手机:13799932671;
控告人:刘爱妹,女,汉族,住福清市龙山街道坊里村。手机:13705922225。

被控告人:陈明强龙东村干部、东刘村支部书记刘克平坊里村俞裕群;
被控告人:福清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林绍斌(现计生副书记)。

请求事项
请求计生部、委依法对福清市龙山街道违规乱罚款(平均每人2.5万~3.5万),征收社会抚养费责令退还,给予申报户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以来龙山街道命令龙东村和东刘村干部多次对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接二连三地催促并利用农民对法律的无知,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通过村干部威胁、恐吓,借助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为敛财工具,敲骨吸髓。如果不按期交款就会通过法院起诉冻结个人帐户,查封个人财产,并收取法院起诉执行费和加收滞纳金,被逼无奈之下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且为官者的龙山干部生三个子女都不罚款,对于计划生育是中国国情、国策,征收社会抚养都有一定流程、罚款流程依据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多方并查询,得到的答复是按照流程,有询问笔录,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育行政部门公布作出决定的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地(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作出征收决定,应当依法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而且还故意放纵生育,借机敛财等犯罪行为。等多起案中案、案外案的敛财事件。

自1990年清荣大道扩建以来,龙山街道龙东村挂国家建设为名,多次侵占龙山龙东村前南自然村龙面、低洋、前洋大量土地,以及后洋耕地和水路不通,电路全通。以各种借口敛财,侵吞种粮补贴费、低保、社保等,私吞私人建房安全费与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在法制社会文明福清城市,派用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哪个领导而定?是什么法律依据与条款?在既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也无告知书面材料前提下,作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罚款决定,龙山计生办是政府计生分支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标准,随意编造宰割罚款数额,同时非法开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福建省社会抚养费用专用票据”等非法票据,而不是“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若如市场买卖,强食弱肉。

恳求计生部、委领导依法对龙山街道违法违纪乱征收社会抚养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退还被非法征收所得款并作出答复,公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准予申报户籍,以公正政府公信力度。

控告人:刘淮生  刘晓强
刘志荣  刘少金  刘爱妹
2013年7月11日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公民权利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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