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10)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7月9日)上午9点,广州市公车私用的克星区少坤先生无故被殴打伤害赔偿案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来自广州周边地区近百人前来参加旁听,但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只准许25个旁听名额,前来参与旁听大部份网民被法院距之门外,但办理旁听证人员,一律不准许带任何物品(包括手机、摄相机)进入法院。
令人感到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大家看到被告一人大摇大摆的拿着手机进入第三审判庭,也许被告想显示他与法院法官、法警的关系吧,有旁听网民质疑:原告、旁听人员为什么被剥夺通讯权,而违法嫌疑人却能够享受特殊待遇?
庭审听了原、被吿双方的陈述,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审判长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案发前相互之间是否认识?原被告均说不认识。为何发生伤害事件,令人感到迷惑?
原告说:我叫区少坤,1953年出生,广州户籍。业余行使公民权利,监督公车私用。2012年4月26日,所在小区发生火灾,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通道的道路上钻钉上螺丝,导致消防车轮胎被截穿,无法进入火灾现场灭火,酿成严重损失。火灾事件发生后,媒体纷纷前来采访,消防队也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本人正在接受媒体采访,突然遭到被告连国强的殴打,经海珠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广州海军医院诊断为生殖器阴壤受伤,住院6天。因东方电视台邀请我到上海做专访,故放弃治疗提前出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住院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总共7000多元,并要求被告公开道谦。
被告连国强抗辩称:原告不具备行为能力(是残疾人),长期靠納税人抚养,他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该案我走访很多政府机关,是他们提醒我的。
审判长:法律是讲证据,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他不具行为能力吗?
被告答:一个靠财政生活的残疾人,既没有职业,何来误工费?我质疑他并没有受伤,从2012年4月26日,广州电视台晚9点新闻下载的视频,并没有打他下体的镜头。
原告提醒法庭:该视频是截图,不能作为本案依据,自己的伤情有司法鉴定、医院诊断和出院小结,被告当时被公安治安处罚拘留5天,足以证明被告故意伤害成立。
法律顾问贺初开律师说:这我所见过的比较小的案件,但问题的关键是,谁在消防通道上钉上螺丝造成巨大损失?是谁指使被告殴打与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原告?是否与区少坤监督政府公车私用有关?
法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当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区少坤电话:13672454374。
贺初开电话:13352812036。
陈风强电话:1369779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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