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师振山,新疆乌鲁木齐人,工程师职称,退休后于2001年被乌鲁木齐市通汇公司聘用从事技术工作。因被欠薪及工作中与领导的一些矛盾,被公司经理魏士然等人谋害成重伤。
2001年8月24日,公司组织员工到吉木萨尔县新地沟山上旅游,我在山上未随其它人一起下山,下午六点钟我回到山下的蒙古包,错过了公司组织开饭的时间,就吃了些馕,喝了些水休息。
晚上我在睡觉中惊醒起来,和我平日有些矛盾的公司人员李金柱,刘志辉二人手执匕首,在我头部连刺多刀,随后又用布袋蒙住我的头打我….我昏了过去。
两天两夜后在医院醒过来,立即报案。凶手通过串供,伪造现场,伪造牧民口供证据等方法,声称我是自己从山上摔下来受伤的。县、州、自治区三级公安机关均未立案。我通过律师先后在乌鲁木齐中级法院,昌吉州中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技术处作过三次鉴定。左目眼球受伤失明,脑颅损伤,大小及萎缩,头面部多处骨折等等,构成重伤,昌吉州中级法院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均认为原因是“钝器打击所致!”本人拿鉴定结果多次找公安机关要求立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声称“谁说是打伤你找谁去!”
公安机关有一份三牧民书面证明,证明我是从山上摔下来受伤的。但三牧民中一人不承认是他本人签的名,另外二牧民根本就查无此人。
明明是遭谋害受重伤,公司及公安部门千方百计掩盖事实,伪造各种证据,作出摔伤的结论。被多次揭穿后仍然黑白颠倒,坚持不立案。
12年来,我一边打工,一边上访,在新疆上访千余次,北京上访12次,至今仍然没有立上案。
师振山电话:13201303942 0991661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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