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霞:台属吉林冤案申请台湾异地审理


尊敬的台湾陆委会:
  
您们好!
我名叫李春霞,1973年在大陆出生,我的祖父、祖母、叔父、姑母、姑父五人为台湾居民。祖父李淼曾任台湾新竹县中学教务主任,与作家柏杨先生是同窗,友谊甚笃,柏杨先生的著作中还提到过祖父。我与台湾,亲之所系,血脉相连!
我婆家在大陆吉林省辽源市,家中有弟兄三人,大哥王泰、二哥王元,我丈夫王栋排行老三。19年前(公元1994年),二哥王元无辜蒙冤,全家坚持上访16年,虽终获昭雪,但也得罪了当地司法机关。2007年,大哥王泰因抱打不平、失手误伤而至犯案,当地司法机关伺机报复,致使王泰案量刑畸重、显失公允,定罪失当、令人难服!恳请诸位领导垂注此案,将其转至台湾审理!泣血顿首!祈望应允!
1994年,我老公的二哥王元被错误地牵连了一起所谓的“交通肇事”案,该案历经16年,全家人前赴后继无数次进京,吉林基层法院与吉林省高院累计13份判决书与裁定书,后经吉林省高院的批示重审,王元于2009年9月终获无罪判决。见《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东辽刑再字第1号》。
在错误的、漫长的羁押过程中,王元遭受了太多的侮辱与殴打,身体多处陈旧性创伤、脑部陈旧性积水,王元的营运车辆也被扣押至报废,兄弟姊妹五人中的三人因投入过多精力为此冤案奔走呼号而导致婚姻破裂,全家人中多人因上访而多次被拘留……王元虽然得到国家赔偿,但制造冤案及一味维护错案的相关责任人却一个都没被追究!!!那个所谓的“交通肇事案”的真正元凶至今无人追查!一起害得我婆家几乎家破人亡的冤案,现在就这样不了了之……
法律是捍卫正义的天平,可现实中的“法律”却使一个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倾家荡产,让一个无罪的人背了16年“交通肇事”的罪名!在制造冤假错案的人眼里,法律还有尊严吗?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二哥王元案还没有平反昭雪的时候,2007年9月,在吉林省辽源市市郊的吉东采石场,大哥王泰参与了“姜家石场在两名警察的协同下无理挑衅董家石场”的群殴事件,姜家石场雇的一名打手(郑连印)先挑起事端,甚至用手和石头等殴打王泰,迫使王泰与其交手,打斗过程中,王泰夺其刀并刺中其肩部(为给其一点教训)。之后,郑连印用手捂着肩膀还在追打王泰等人,现场虽有两名警察在场,但秩序却非常的混乱,由于殴斗时间较长,导致被刺者(郑连印)因抢救不及时、失血过多而死亡。王泰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董家石场方多人被逮捕,而制造事端、参与斗殴人数多达十几人的姜家石场方至今没有一人被捕!!!难道一个巴掌能拍响吗???两名警察在现场起到的又是什么作用呢???
2008年6月,一审法院辽源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泰无期徒刑,同案的几个被告人以判得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王泰家人凑钱赔偿了死者家属,并且死者家属还与王泰家人签订了《谅解协议书》,而辽源中院重审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泰死刑。没拿钱赔偿死者家属时——判无期,而拿钱赔偿了、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协议了,却被判了死刑!!??
之前二哥王元冤案的平反,得罪了当地司法系统。事后有人曾扬言王元案如果平反,王泰案肯定重判。事实果然如此!
大哥王泰被定为故意杀人罪,确属量刑过当。王泰有伤害的故意,而绝没有杀人的故意!!!具体分析如下:
1、从工具分析,王泰虽然提前准备了木制棍棒,但他并没有携带这些棍棒。王泰刺中死者的弹簧刀,是从死者手中夺取的,死者在之前曾用石头砸伤王泰的头部;再者说,似这种弹簧刀就是平时随身携带的削水果的生活用具,比较短小,不象砍刀,匕首那样具有杀伤力;
  2、从伤害的部位看,王泰刺中了郑连印左肩部,而肩部并非致命部位,尸检报告及警方拍摄的照片显示,刺中的部位是左肩锁骨下方(靠近肩头和锁骨)。但是,吉林的两级法院为了加重处罚不顾事实,故意把肩部定为胸部!
  3、从打击的次数看,王泰只扎了郑连印左肩部一刀,而且扎一刀后马上就跑(因为郑连印身强体健、人高马大,还当过警察,王泰根本打不过他)!当时郑连印还能跑动、而且大喊救命,并边骂边拼命追赶王泰,在追打过程中还与其他人有过厮打。如果王泰有杀人的故意,按一般人的常识,他不会扎在锁骨下(实际伤害部位),也不会只扎一刀。
  4、从事情的起因看,死者(原为警察,后被开除出警察队伍)与所谓的办案警察一起到董家石场,并出手伤人是此事件的诱因。王泰去现场的目的也只是听说朋友一家被欺负而去帮忙,他与郑连印素不相识,彼此之间也没有深仇大恨,从情理上讲王泰是没有杀人动机的。王泰自己在笔录中称:“他(指郑连印)打我一石头(王泰头部受伤),我想给他也留个记号,所以把他打倒后,按住他肩膀攮了他一刀。”
5、从刑法学理分析,王泰不存在杀人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王泰要在死者的肩部做记号,主观上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既不存在明知结果而追求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也不存在明知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从王泰扎郑连印仅此肩部一刀看,若王泰想杀死郑连印当时他可以扎郑连印第二刀、第三刀、第四刀,直到认为已杀死为止。
6、死者郑连印的死因是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而非是一刀毙命!
因此,不能将王泰故意伤害等同于故意杀人,法院认定王泰构成故意杀人罪很明显是定性错误!!!在认定主观故意内容方面,应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很显然,在当时非常紧急的情况下,王泰是不存在要杀死郑连印的故意的。
为此,王泰与其他被告人都提出了上诉,吉林省高院二审仍以故意杀人罪给王泰定罪,但将王泰的判决从死刑改为死缓。王泰的家人到最高院申诉,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2月决定再审,但超过审限数月后又推翻——不再重审了!(因为这个案子经不起严格推敲)。下了一个驳回,而草草了事!
王泰案相较于曾经轰动全国的大陆著名歌星臧天朔致人一死三伤一案,有许多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是,臧天朔一案被定为涉黑,现场还使用了枪支,而王泰案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看,无论从人数、还是到后果、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都远不及臧天朔一案。
但是臧天朔一案:首犯臧天朔被判六年,主犯吕长春(直接致人死亡者)被判九年,为什么王泰案与臧案十分相似,且王泰案较比臧案情节还偏轻,本应比臧天朔案轻判,却出现如此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难道同一个国家对相同案件所应用的法律却不同吗???我看只有吉林司法系统的相关人员最清楚!
更为让人难以容忍的是:从2007年案发,至王泰被改判为死缓,王泰已经在看守所关押了近4年,按大陆现行法律,从死缓变为无期至少要经过2年,从无期变为有期还至少要再等待2年!!!而且这些漫长的等待要在被关押者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违规”的前提下,才能等到这样的结果!否则,死缓会变为死刑!那屈辱且无望的等待是怎样的令人不堪忍受啊!!况且,从无期再变为有期,此前在监狱关押的年数,全都不计算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王泰至少有8年时间是被白白浪费掉的!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的人,是不享受假释及保外就医等法律待遇的!这对于王泰这样一个年过半百、身体欠佳的人,将是怎样的煎熬呀!!!
且看,大陆与台湾在司法上的重大区别:台湾前领导人陈水扁一案,虽然陈水扁曾贵为总统,但是在法律面前真正体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此,我以台属的身份代表我们全家强烈恳请台湾陆委会各级领导能允许王泰冤案转至台湾管辖、审理。全家人因二哥王元冤案受了十六年的煎熬,现在,大哥王泰案又量刑不当、久拖不决,我们再也经不起这些无妄之灾了!跪请陆委会各级领导救我们一家于水火,让我们也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台湾公平正义的阳光也照耀在我们全家身上吧.
申请人:台属李春霞全家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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