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4)权利运动发布:
我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合法公民李庆春。2006年,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传唤我到法院应诉,我意想不到马立国起诉我,要求承租我的承租房。我的承租房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制(公租房)。我与弟弟李乃凌一直同母亲居住该房。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2003年12月2日,我们应哈南房管四所的要求,补交了我继父马庭盛(马立国生父)生前欠哈南房管四所7年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捌仟伍佰余元,同时变更了我母亲陈桂兰名下承租,我们获得新的承租居住权。此房应与马立国没有任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公租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黑龙江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不顾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超出职权,于2006年10月26日,枉法作出(2006)南民二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竟把我的承租房判给马立国。为此我上诉到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我的上诉理由,将错就错,于2007年3月6日做出哈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了南岗区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的荒唐判决。
我只好带上黑龙江高院不受理案件相关文件到黑龙江高院申诉。黑龙江高院为了维护下级法院的面子,不顾本法院自己制定的文件,于2008年8月11日做出黑高再审复字897号《民事裁决书》。此《民事裁决书》同时维持下两级法院不同案件性质的判决。可见黑龙江高院的权限大的多么荒唐?
更荒唐是:当我再次带上相关铁的证据到黑龙江高院申诉。黑龙江高院无法对我提供的证据做出合理解释,竟不顾法律规定,别有用心、公开造假。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乃凌经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询问”为由,按李乃凌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当我看到黑龙江高院(2011)黑高再审复字694号《民事裁定书》,气得我哭笑不得。
黑龙江高院的造假并不高明,不攻自破。当时我每天在高院请求开庭重申,我在法律上我又是我弟弟的全权代理人,为什么法院不通知我?我弟弟李乃凌也根本没有接到法院什么传票传唤。因而,黑龙江高院(2011)黑高再审复字694号《民事裁定书》不打自招说明:高院无法再自圆其说,采取推脱、回避责任。高院这种卑鄙无耻的做法,更让我坚定把案件搞清楚的信心。
我认为:既然最高法院、黑龙江高院在下发的文件中都明确说明“公产房” 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那么黑龙江三级法院就应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立即把相关判决依法全部撤销。
我多年为此案进京上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却多次被法院迫害。并打击、诬陷、栽赃、谄害我走正常程序的上访,法是国家定的,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没权篡改变国家法律、法规。法院篡改法律、法规并非法羁押我十五天,没有给我出示任何羁留手续,因我有理,他们不敢给我出任何捏造罪名的手续,是怕我告他们。
他们既然敢羁留我身患多种重病的人,我就敢到国家各各信访口告他们,因我有高血压、心脏病、脑主杆梗死、脑痿缩。被羁押前我是高血压一级高危症,羁押我当天我高压230/低压180毫米汞柱,心脏毎分钟119次,我随时都有脑出血和心梗死的危险。但南岗法院为了解除我到处告他们的心头之恨,并到处宣传说我有脑血栓、只要我能走就要向我开刀。
“十八大”,南岗法院民二厅长付文慧把我骗到南岗法院,非法捏造罪名把我羁押十五天。现我受害人要求南岗法院给我出示“非法拘押我的证明”并撤销羁押证,赔偿对我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失。
受害人:李庆春
联系电话155618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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